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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概说(3)

看不懂的CPI 作者:范言慧


若编制CPI是为了衡量消费者所面临的物价变化,那么最合适的方法是获取法,因为获取法反映的是消费品和服务的实际交易价格。对家庭部门通货膨胀的衡量应与同期的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率有关,而获取法通过衡量基期实际占有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能够很好地实现这个目的。

可见,这些CPI编制的方法各有自己的特点和看问题的角度。对于大部分消费品和服务,使用上述三种方法都是没有区别的,均在三种方法的衡量范围内。但在几类消费品或服务的衡量上,这些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即居住、耐用品、金融服务和信贷。居住类商品和服务简单说就是指住房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居住在CPI统计中争议最大,因为它不仅具有消费性质,还有投资性质,而CPI想要衡量的是居住消费的一面,但当人们购房的时候,有时是为了投资而不是居住,这也给对不同性质的购买的区分带来了麻烦。耐用品,包括家具、汽车、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衣服也具有耐用消费品的特征,在按用途划分的个人消费分类中称为半耐用消费品。耐用品的特点是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而即便在使用时出现了损耗,但也不会影响其在下次使用时的功能发挥。这些物品给统计带来的问题是,我们到底是应统计购买时的成交价格,还是应统计该物品在每一期中所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比如一辆汽车,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来统计,那么它的价格可能是15万元,但如果按照它提供的一个月的服务(使用一个月)来算,那么可能只需要几千元钱,这些在CPI的统计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金融服务和信贷的特殊性在于,如何对待需要支付的利息。当为消费的目的而获得信贷时,这相当于消费了银行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但利息是一项需要在日后若干期中支付的费用,是否应当将其计入当期为获取这项金融服务而发生的支付,在不同的方法下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首先我们看一下居住:

在获取法下,需要统计的是房屋的净购买的价格变化,翻新、扩建房屋导致房屋价格的变化,与其他为保证房屋的持续供给而由房主支付的费用(如维修成本和物业费等)。对于租住房屋的居民,也需要统计他们支付的租金费用(但在租住房屋的情况下,翻新、维修等费用不予统计,因为这属于房主的投资行为)。按照获取法的定义,此时需要考虑的对象是房屋的总价款以及为获取居住服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在支付法下,不管住房何时购买,自有住房消费在CPI中的权重来自于自有住房在基期的所有支付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需要统计的项目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利率的变动、为保证房屋的持续供给而由房主支付的费用(如维修成本和市政管理费、税收和保险等),同样包括房屋租金的变动。按照支付法,需要考虑的是住房的维修和维护、税收和保险、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支付、住房抵押贷款本金、预付定金和净现金购买等部分。

在使用成本法下,需要统计的是居住服务的经济价值的变动,这些服务的价值通常以房租来衡量,在自用住房的情况下,房租是隐性的,维修成本等不包括在内,因为它们属于维持投资的成本,因而被排除于CPI之外。从理论上讲,基于使用成本法的CPI应该体现自有住房消费的成本,而不是自有住房的购买价格。这里体现住房消费成本的就是实际租金和自有住房的约当租金(房主的自评估租金)。

耐用品:

在获取法下,篮子中应包括在基期就拥有的耐用品,其价格就以交易价格(交易总价)来衡量;支付法与获取法对耐用品的处理是相同的;而在使用成本法下,篮子中包括在基期消费的耐用品,而不管它是在什么时候购买的,衡量所需的价格是消费者为取得这些物品所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市场价格。

金融服务和信贷:

在获取法下,支付的利息不在CPI统计的范围之内,而各种为银行提供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则包括在内(包括提供贷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在支付法下,所有借出用于购买产品的贷款的成本都被纳入CPI的篮子中,因而在实际债务水平中支付利息的变动也属于统计的对象;在使用成本法下,所使用的金融服务的成本属于被衡量的对象,这与获取法相同。

由此可见,每种方法均是服从于CPI编制者的不同的目的需要而采用的,也各具特点,而每种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缺点。但正如前面我们看到的,如果出自不同的衡量目的,从不同的角度来编制CPI,那么CPI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在一些情况下,对于CPI的篮子中是否应当包含某些成分还成为各国争论不休的话题。在这里,房价是否应当进入CPI就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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