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采用获取法编制CPI之前,澳大利亚采用的是支付法。从1986年开始,澳大利亚将抵押贷款利息纳入到CPI的统计范围内,以衡量居民住房的使用成本的变动,房主对自己的住房服务的消费则用估计的租金来衡量,并且抵押贷款的成本也被纳入到CPI中,以当前的利率水平和房价变动所引起的债务状况来衡量。但从1993年起,澳大利亚中央银行采用了通货膨胀目标制,在新的政策框架下,澳大利亚中央银行需要为其货币政策确定一个中期的通货膨胀的调控目标,该目标在2%~3%之间。为了有效地将通货膨胀控制在这个目标内,中央银行需要获得准确的通货膨胀数据以制定相应的政策,然而此时原有的CPI衡量方法受到了人们的质疑:首先,出于政策目的,CPI应当记录当前消费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而不是资产价格或为获得资产而发生的债务的成本(即利息);其次,将利息变化引入CPI中,这意味着CPI的变动同时也会受到货币政策工具调控的影响,因为当以政策调整为目的而调节利率时,居民所面对的抵押贷款利率也会发生变化,这会推动CPI发生变化,因而不能真实和纯粹地反映经济中的通货膨胀压力。比如为了抑制通货膨胀,货币当局需要提高利率,但这一措施同时也会抬高CPI,从而会对人们产生误导。因此作为政策盯住的对象,首先应当将政策本身的干扰剔除,使之能够反映真实的市场形势。
由此可见,这种采用包含了房贷利率的支付法的一个弱点在于,它会受到央行政策调节的直接影响,央行若采用提高利率的紧缩政策,将会抬高CPI,从而引起CPI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此外,获取法的本源含义也正好切合澳大利亚货币当局的政策意图。澳大利亚货币当局采用了通货膨胀目标制后,其需要关注的是“消费者所面临的市场价格的上涨情况”,而这也正好适合使用获取法。
在澳大利亚CPI的商品篮子中,居住项在整个CPI篮子中的比重是19 74%,其中房租占5 6%,水电及燃料占3 23%,而房屋购买占7 86%,房屋维修占1 85%,契税及杂费占1 2%。从各个项目的所占比重来看,房屋购买和房租所占的比重较大,二者合计在CPI商品篮子中占了13 5%。
美国采用的是使用成本法。使用成本法的思路很好,它能够反映出物价上涨对民生的影响程度,并剔除住房购买中所含有的投资因素。但是,为实现既定的生活标准所应付出的成本很难直接观察出来,比如人们很难说出为达到10年前的生活质量,今天需要花费多少,所以在实际当中人们只能尽量去接近这个标准。虽然以此种方法得出的CPI不能说完全等于一个“使用成本指数”,但它为CPI提供了一个努力奋斗的目标,也为人们定义CPI的偏差提供了一种标准。在居住类商品或服务的统计方面,根据前面的介绍,这种方法衡量的CPI同支付法一样,也不包含房屋价格,但却包含了房屋的租金和自用房屋的约当租金。应注意的是,这里的使用“成本”指的是一种假设的支出:在本期最少要花费多少才能够达到基期的生活水平,价格指数就是这种假设的支出水平与基期的支出水平之间的比。或者也可看做是一种机会成本,即如果放弃自住而将其租给别人的话,房主可收取的租金。
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对于房主自用房屋价格变动的衡量采用的是资产价格的方法(即获取法),即将房屋的购买视为同购买其他消费品一样,但这种方法的争议之处在于:房屋具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并且其具有的投资属性要大于其他消费品,而CPI的编制目的是要排除投资品,因而房产与股票、债券以及终身保险等均在排除之列。那么资产价格方法还是否合理?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房价上涨,房屋的主人会十分高兴,就像手持的股票价格上涨一样,但如果食品、水电和其他消费品的价格上涨,就不太令人高兴了。可见资产价格方法将房价编入CPI就违背了排除投资品这一原则。但由于房屋同时也具有消费的属性,甚至还是一些普通家庭的最大支出,因此还需要反映出住房给人们提供的居住服务的价格,虽然房租可以反映居住服务的价格,但由于很多住房是居民的自有住房,它们并不具有市场价格。在美国,自有住房的比重占所有使用房屋的比重已经达到60%,如果想全面反映居住服务的使用成本,就需要把这些自有住房也包括在内,于是人们想到估算自有住房的约当租金,即前面提到的房主自估租金。由于它的数据不能直接在市场上获得,因此调查员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来估计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