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六)合同监管(2)

公权市场: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作者:徐宗威


3)对行政合同性质要有充分的体现。行政合同的特点是,在签字的那一刻,双方是平等的。因为政府没有强迫企业来签这个合同。但事实上,双方是不平等的。一方是企业,仅有私权,一方是政府,拥有公权。因为一方代表和关心的是企业的市场效益,而一方代表和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权利。项目在运营中,不能随意提价,不能发生停产,不能降低产品质量……不出现这些问题是良好愿望,而可能出现这些问题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保留和写明“政府拥有调整、变更、直至终止执行合同的权力”。要充分体现行政合同的性质,体现特许经营行政合同性质就是这一条。有这一条,并在合同具体条款中充分体现这一条,就是充分体现了特许经营行政合同的性质,也就是在合同中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2)抓住合同谈判过程的关键问题。合同内容需要在谈判过程中逐一研究、商讨和解决。而最终形成的合同草案,在法律层面即被认为是双方共同意愿的反映和表达。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内容和条款的规定,就是双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就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共同意愿的记录和写照。所以对合同中涉及的关键和环节问题要格外小心。关键环节和问题在不同的项目合同中可能会不一致。这里只讲四个比较共性的问题:

1)设定期限。期限长短直接涉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维护承租企业的正当利益。在上文讲了,原则上委托经营期限不宜过长。大中项目不宜过长,小项目更不宜过长。委托经营期限的时间,长了政府会丧失权益,短了承租企业会损失利益。委托经营时间的长短应当结合项目自身的合作方式和条件寻求利益平衡点。总的看还是要以承租者或投资者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能够拿到合理回报的时间为宜。在经营过程中,某一个时间点如果能够平衡双方利益,那这个点就应当是一个委托经营的期限。

2)资产安全。实行特许经营,公用项目的资产安全,也是合同中必须明确的一个关键问题。实行特许经营,不能实行几年,市政公用事业的国有资产不姓“公”,或者不正常缩水。在合同的谈判过程中,一定别忘记项目资产的安全条款,以防止项目资产在日后的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是对项目国有资产的评估要客观真实,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两者未列入的特许经营权价格,要全面准确计算折现率,不可造成资产的流失。

二是承租者或投资者对项目运营承诺的投入,要有监管措施。不能说得挺好,实际没有钱到账。一个重要监管措施就是要求承租者或投资者提供必要的银行的投资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投资保函。一旦承租者钱不能到账,要有保家负责到账。

三是项目运营中,需要防止设施或资产转让、抵押、质押等情况的发生,比较有效的监管措施是由承租者或投资者提供项目的资产保险。真的没有了,丢了,起码手里有保险金可以去重置。

四是在合同中,涉及委托经营期限到期后的资产移交条款,不可设计政府回购条款,通过算细账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实现无偿移交政府为上策。因为若干年之后,当地财力情况很难判断,并不明朗,如果2公共产品价格是多刃剑,高了社会公众不满意,低了不能弥补生产成本,承租企业有可能被过高的成本淹死。

0年、50年后政府没有能力回购,将置社会公众利益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3)价格规定。价格是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也是合同中必须明确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制定价格条款,要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体现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也要保护承租企业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固定回报不可以了,变相固定回报也不可以了。这是中央有明确要求的。

价格直接关系到承租企业或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合同中要约定一个规范的又是弹性的价格调整办法。根据市场变化,需要提高价格和降低价格的工作机制,做到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调整价格。如果缺乏弹性,不能做到及时,对承租企业是不公正的,对社会公众也是不公正的。2008年初国际原油价格,每桶升至150美元以上,9月过后又降至50美元以下。油价是公共交通主要成本构成,如果年初签订的合同对价格调整没有弹性规定,到了9月之后,社会公众就会有意见,就会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4)质量和安全保障。“三氯氰氨”事件震惊中外,国人对食品质量和安全,一时间失去了信心。因为奶粉都有问题,孩子健康都有问题,不知道其他食品、其他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还靠得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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