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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解读

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第2版) 作者:刘玉章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解读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基本规范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开征土地增值税,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客观需要。1993年前后,我国房地产开发过热,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一度盛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过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家为了兴利抑弊,需要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确保经济健康发展。

(2)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1993年前后出现的房地产投资过热,主要是因为一些投资者为谋取暴利,钻空子、炒买炒卖引起的。房地产投机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包括自然增值和投资增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相对短缺,土地的自然增值会越来越大,土地资源属于国家,国家为整治土地和开发土地投入了大量资金,应当对土地的增值额取得较多份额。开征土地增值税,通过对转让房地产中过高的收益进行调节,一方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保护了正当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投机者不能再获取暴利,抑制了炒买炒卖房地产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

(3)开征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994年1月1日之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这些税收对转让房地产收益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对土地增值所获得的过高收入却起不到特殊的调节作用。在土地增值税未开征前,有些地区已通过征收土地增值费的办法,对土地增值过高收益进行调控,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抑制了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但各地办法不统一,收取标准的差别也比较大,开征土地增值税可以统一和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方式。

〖〗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第一章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解读〖〗为此,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细则自1995年1月27日起施行。对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27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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