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节: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第2版) 作者:刘玉章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即不论是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3)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也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4)不论行业或部门,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在取得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之后,再次转让的行为。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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