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对建造普通标准住房的要适当照顾。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超率累进税率见表1?1。
表1?1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不超过50%的部分〖〗30〖〗02〖〗超过50%至100%的部分 〖〗40〖〗53〖〗超过100%至200%的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第三节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货币收入。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对取得的外币收入,应按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税收入。
(2)实物收入。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实物收入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一般要对这些实物形态的财产按公允价进行估价确认。
(3)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这种类型的收入比较少见,对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