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总额=5 000×120 000=600 000 000(元)
扣除项目金额=60 000×5%(1 7% 3%) 36 400×130%=50 620(万元)
增值额=60 000-50 620=9 380(万元)
增值率=9 380÷50 620×100%=18?53%
增值率小于20%,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样,富达公司减少销售收入1 200万元(61 200-60 000),减少土地增值税3 154?20万元,两项相抵后提高效益1 954?20万元(3 154?2-1 200)。
很明显,通过税收政策可以鼓励开发企业降低房屋的售价。同样道理,如果开发企业在设计规划中,容积率小于1?0,或者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另加浮动)以上,开发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同样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从纳税人的角度,购买非普通标准住宅,全额征收契税;购买普通标准住宅,契税可以减半。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想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一方面要按政策规定来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计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第二节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条例规定得比较笼统,不便于执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解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又对“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解释如下:
(1)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2)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一些城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将一些工业企业迁出市区,安排在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城市郊区,都属于因“城市实施规划”需要而搬迁,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搬迁是否符合“国家建设需要”,应当注意建设项目的级次,除因实施省级、部级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而搬迁可以享受免税外,因其他建设项目需要而搬迁的,一律不得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