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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4)

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成(第2版) 作者:刘玉章


实际上,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不仅仅涉及土地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按政府城市规划搬迁,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所有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企业或居民动迁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广东省地税局在1999年曾经请示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精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文件),该批复第二条规定,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该文件在广东省执行,无论是企业或者居民被拆迁,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免征营业税。为了公平税负,其他省市也纷纷借鉴粤地税函[1999]295号文件的规定。

居民拆迁补偿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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