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在国内外的发展
金融综合经营在国外已经成为金融业竞争的主要方式,综合经营一般都是采用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出现和发展的。这里主要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及我国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轨迹进行简单回顾。
一、美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轨迹
1. 规避法律的限制
20世纪初期,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开始在金融业较发达的美国东北部地区出现。1927年通过的《麦克弗登法案》(McFadden Act)含有对跨州设立分行的限制性条款,这是激发多家银行控股公司(Multiple Bank Holding Companies)雨后春笋般出现的重要原因。1956年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对拥有多家银行的控股公司的限制性条款主要有:不允许跨州并购新银行;不允许拥有和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等。但法律对单一银行的控股公司没有限制,因此许多大银行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大力发展单一银行控股公司。1968年花旗公司的成立就是这一法律漏洞的产物。1956年前,美国仅有53家银行控股公司。但到1965年,美国已经有400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而到了1969年,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迅速达到了800多家。到1970年,美国1/3的银行都转变成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2. 弥补法律上的漏洞
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以下简称《修正法案》),在《修正法案》通过以前,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经营的非银行业务达百余种,但1970年的《修正法案》允许银行控股公司经营的非银行业务就只剩下20余种。同时,《修正法案》还在许多方面对银行控股公司经营保险和不动产等业务进行了限制。但是《修正法案》对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没有作出限制的规定,这样就为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方便之门。银行控股公司纷纷在各州设立子公司,而且在各州的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分行机构,由于这些子公司可以从事一定范围的非银行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银行的业务范围。《修正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可以发行商业票据,但不允许一般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另外,不仅银行控股公司的存款免征利息税,其红利也大部分免税。也就是说,银行控股公司比一般银行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更强,这便是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迅速得到发展的重要原因。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达到7 000多家,到2003年减少到6 000多家(见表11),但是其资产规模约占全美商业银行总资产的90%。
表11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基本情况
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银行控股公司数量6 0385 8635 8605 8255 793被银行控股公司控制的银行6 2986 2356 1606 1606 038被银行控股公司控制的银行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率96%96%96%96%96%本土金融控股公司数量612600591599597外资金融控股公司数量3236384443金融控股公司合计644636629643640资料来源:张晓扑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监管改革及借鉴[J]金融实务,2009(10).
3. 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经营业务单一的商业银行饱受不良贷款之苦,靠传统的存贷业务难以生存下去,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1 000多家银行破产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经营单一的银行业务,缺乏金融产品创新。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正美国金融服务业的立法和监管规则,实现金融业立法与监管的现代化,也就必然成为美国国会立法与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交叉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了,新一代的跨国全能银行集团已成为美国银行业发展的方向。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体制现代化: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的银行改革方案,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允许银行跨州经营,并取消美国银行业在地理、业务、所有权等方面的所有障碍,使其成为类似欧洲模式的全能银行。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放宽银行业务的有关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从1997年开始,美国的地区性银行可跨州经营,允许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但其证券业务不能超过营业额的25%。
4. 金融控股集团横空出世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投票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其中关于消除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分离的障碍占用了整个法案将近1/5的篇幅。为了增强金融服务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该法案允许金融控股集团所属子公司拥有更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其中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业务;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同样,非银行业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允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共同的董事长、管理层及雇员,从而使各种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混业经营)成为可能。但是,法案仍保留了银行业与商品贸易业相分离的金融制度。在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该法案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这一新的法律范畴和一个全新的金融概念。该法案规定,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公司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此前,美国的有关法律禁止这3类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的非金融业务营业收入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在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其非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15%。在涉及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条款中,该法案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必须拥有充足的资本储备,必须拥有良好的管理,必须达到《1977年公众再投资法案》中有关信用评级的标准。但是,对于那些非储蓄机构的金融控股集团而言,美联储无权用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对其进行限制,它们只执行联邦或各州的注册资本规则,或者执行《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该法案同时规定,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由美联储及货币监管局主要负责;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要负责;而国家保险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保险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工作。对于金融控股集团的下属机构要按其金融业务的不同由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美国最高法院负责对各种金融法律的解释及处理重大的金融业经营范围的纠纷案件。1998年10月8日,美联储监管机构特批花旗集团(花旗银行和旅行者合并组建)正式成立。1999年5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54∶44的投票结果,通过了《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提出要废止《1933年银行法》中的第20项(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条款,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混业经营,成立大型的“金融超市”和“一条龙”(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据。
二、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轨迹
英国传统上是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国家,金融机构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工也相当细致。自20世纪中期以来,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其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金融“大爆炸”(Big Bang)改革。在金融业“大爆炸”改革以前,英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基本上是以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的,而且银行控股公司的扩张也是以银行同业兼并为主的。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英联邦国家金融机构集团化、国际化的趋势日趋明显。在国际金融改革与创新浪潮的推动下,英国时任首相撒切尔夫人为了挽救日益衰退的英国金融业,重振伦敦城的昔日雄风,毅然宣布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并于1986年10月实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英国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彻底摧垮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投资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的融合,促进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结合。英国的大型清算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形成了多家没有业务界限、包罗万象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也称多元化金融集团(Diversified Financial Conglomerates)。金融“大爆炸”改革后,进入证券业的银行数目大增,许多银行都采用了以控股公司的形式进入证券业市场。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以及汇丰集团、渣打银行等跨国银行集团都发展成了业务领域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的金融控股集团。
为了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发展的需要,1997年10月,英国对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进行了改革,建立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该机构把原来的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期货、保险、信托、租赁等各种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的功能集于一身,对英国境内所有从事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1998年6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从而完成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正式移交给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立法程序。英格兰银行只保留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为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德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轨迹
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根据德国的《银行业务法》,其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一般是:存款、贷款、贴现、信托、证券、投资、担保、保险、汇兑、财务代理、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从经营模式来看,全能银行可直接从事银行和证券业务,并可控股保险、租赁、不动产抵押、资产管理及一些非金融业的工商业子公司。从业务开发角度来看,全能银行的业务多元化为创新金融产品的开拓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范围经济的角度来看,全能银行由于业务领域广泛、服务全面,能取得更多的范围经济效益。
早在20世纪70年代,德国的全能银行就通过收购和控股一些抵押银行,开辟了其长期抵押贷款业务,并为抵押证券化(MBS)创新业务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80年代末期,德国的全能银行集团又将人寿保险业务与传统的银行业务相结合,创立了“全功能金融服务”(All Finanz)的概念,进一步扩大了全能银行的服务范围。90年代以来,德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呈现出“巨型化”的趋势,主要有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集团及德累斯登银行(Dresdner Bank)集团(2000年6月,被安联保险集团100%收购后,合成安联集团(Allianz Group))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意志银行集团进行了一连串的收购与兼并活动,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张。其中主要有:收购了ITT金融集团,与德意志信贷公司合并,组建了德意志金融服务公司;重组了一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德意志摩根建富公司;收购了意大利的第五大资金管理公司——金融和期货有限公司;还在美国建立了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德意志银行集团纽约信托公司;1998年又兼并了美国第八大银行——美国信孚银行,拓展其证券托管和衍生交易业务,搭建了横跨大西洋两岸的金融控股集团平台。目前,该银行集团在德国拥有1 450多个分行,在意大利和西班牙各有250多家分行机构,此外,在欧洲其他国家也有很多分行机构,其股票在德国的所有交易所,以及巴黎、维也纳、日内瓦、巴斯莱、阿姆斯特丹、伦敦、卢森堡、布鲁塞尔等多国的证交所挂牌上市。德意志银行为遍布于全世界57个国家的近700万客户提供现代化的银行服务业务,如支付周转、各种形式的投资、贷款、企业现金管理业务,以及有价证券、外汇资金的交易等。另外,德意志银行还提供建筑投资和各类保险业务。在金融自由化改革方面,德国已经走在了欧洲其他各国的前面。
四、日本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轨迹
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金融业出现了要求金融控股集团解禁的呼声:1996年,大藏省提出金融体制改革规划方案;1997年修改《禁止垄断法》,对金融控股集团解禁;1999年下半年,取消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1999年,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兴业银行和富士银行3家银行合并为瑞穗金融集团(Mizuho Holding Inc.),该金融集团是以金融控股集团形式成立的,之后许多银行纷纷效仿。
1997年修改《禁止垄断法》后,日本对控股公司重新作了定义和规定。但是由于金融控股集团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法律的共同修改,在法律程序上是比较烦琐的,而且仅为金融控股集团而重新立法也是不可能或者说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扫除成立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障碍,1997年12月,日本通过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以下简称《整备法》)。《整备法》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分别作出了定义和规定。这个法律的内容是把当时既定的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交易法中的有关金融控股集团的内容进行统合修订,加上后来修订的银行法中有关金融控股集团方面的规定,形成了现在具有普遍含义的“金融控股集团法”。
五、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轨迹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的仍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控股、光大金融控股、平安保险集团等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控股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控股的中银控股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控股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集团等。此外,也存在不被人们关注的以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民营企业也已经“下河淌水”,如2004年12月2日,新希望集团联手IFC在上海重组“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跨入了金融控股集团行列,新希望控股80%。有些商业银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了子公司,向其他行业进行渗透。(见表12)
表12我国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及控股或持股行业
类别名称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 融 集 团 控 股 模 式汇金公司中国银行(6749%)、中国工商银行(353%)、
中国建设银行(5912%)申银万国(373%)、
国泰君安(2128%)、
银河证券(7857%)中国再保险(855%)中信集团中信银行(6726%)、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7032%)中信证券(2448%)、
信诚保险(50%)平安集团平安银行(8936%)平安证券(8666%)平安寿险(99%)、
平安产险(9906%)实 业 企 业 控 股 模 式山东电力集团华夏银行(202%)湘财证券(1196%)华能集团长城证券(6631%)、
宝城期货(51%)、
招商基金(10%)永诚财产保险(20%)海尔集团青岛市商业银行(52%)长江证券(20%)纽约海尔人寿(50%)东方实业集团民生银行(394%)海通证券(506%)、民族证券(1503%)新华人寿(10%)新希望集团民生银行(1072%)金鹰基金 (20%)、东方基金(18%)民生人寿保险(754%)爱建集团爱建证券(2023%)万向集团浙商银行(1034%)民生人寿保险(1375%)注:根据有关资料整理,数据截止到2008年底。由于公司重组活动频繁,上表数据可能与现实有出入,仅供参考。
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机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本来,“分工”早在三家机构设立之初就已经相对明确了,这就是《备忘录》第四、第五和第六条分别列举三家机构监管的范围。“合作”则缘于《备忘录》第七、第八和第九条所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和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即为了应对正在兴起的金融综合经营和创新活动。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以金融机构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
这一类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这类金融控股集团可分成三个小类别:
(1)国有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成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从而形成的控股公司。这一类金融控股集团的典型例子包括:中国工商银行通过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工银瑞信、工银租赁和工银国际为载体开展综合化经营。工银瑞信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和瑞士信贷以及中远集团合资组建的基金公司,已经构建了包括股票型、配置型、指数型、债券型、货币型和QDII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产品线,拥有共同基金管理、QDII、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工银租赁是中国工商银行100%控股的租赁公司,经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以及租金转让与证券化、资产管理、产业投资顾问等金融产业业务。工银国际的前身是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涉及财务顾问、上市包销配售、并购重组顾问、代客股票交易和期货期权交易、调研等全方位投资银行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其中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4335%的控股权,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持343%股份。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完成推荐和承销工作。
中国银行发展金融控股集团迈步最早,但是大部分非银行金融子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中国香港)。其中有些机构已经以外资或合资的形式在国内发展相关业务。目前,在保险业务方面,中国银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和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地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在证券及投资银行业务方面,主要通过1998年在英国注册的中银国际(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同年迁至中国香港)及其子公司,并在国内设立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主要通过中银国际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以及美林公司合资成立中银基金有限公司;在飞机租赁业务方面,主要通过中银航空租赁有限公司经营;在投资业务方面,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股权投资、不良资产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租赁和管理等。
从这些例子不难看出,国有大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倾向包括:① 试图进入证券公司业务领域,利用自己和国有大企业之间长期形成的客户关系积极推销投资银行产品;② 借助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公司的力量,增加自己的投资银行业务,加快国际化步伐,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③ 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培育长期的国际市场业务。这些金融控股集团的成立,虽然扩大了银行的利润空间,为银行今后的发展探索了一条新路,但在法律上引起了一些争议,因为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来支持。
(2)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的从事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的控股公司。在1999年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之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与国际金融接轨,已经具备了混业经营的特点,曾经被人称为“金融百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不仅从事信托业务,而且还兼营证券、银行和实业投资业务,甚至有些信托公司还经营保险业务。信托公司从事多种业务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① 在一个信托投资公司的法人名义之下,以不同的部门从事信托、银行、证券和实业投资业务。在这种方式下,各部门是没有法人资格的,资金可以随意在银行、信托和证券部门之间调拨。② 母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经营信托、银行和实业投资业务,而将证券业务分离出去,成立证券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多采取了这种经营方式,但其中存在着两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各业务之间缺乏有效的“防火墙”,由于信托业的银行、证券、实业投资等各种业务之间资金可以随意流动,从而造成了信托投资公司的高风险扩张;监管机构难以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同时经营多个业务,使得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很难协调,进一步加剧了信托公司掩盖违规经营和损失情况。正是这些原因造成了国家对信托业的多次整顿。但正是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多种经营,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学会了不少混业经营的手段,即使在剥离了很多业务之后,在某些方面还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3)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母公司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它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而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又投资9 150万元控股平安证券公司61%的股份,后来又通过收购的形式设立了平安银行。这样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就形成了以保险为主业,涉及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投资的全能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为了应对政策的变化,该集团进行了积极改组,将不同的业务划分给了不同的分公司。
2. 以投资集团为主体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
以投资集团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一般都是与政府关系紧密的巨型或超级金融控股集团,其特点是母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该集团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以及各种实业公司,公司经营的范围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例如,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简称为“中信集团”)和中国光大集团之类的巨型金融公司,它们是中国金融控股集团中的“航空母舰”。下面分别对这两个公司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集团——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2月5日正式宣告成立,它是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控股通过投资和接受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委托,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业,对中信集团公司旗下包括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类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当属不折不扣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既从事股权投资,又从事实业经营,母公司通过对集团内部所有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整合,取得了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和协同效应。
中国光大集团以金融业为核心,主要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管理等业务。目前,中国光大集团在境内拥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是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光大控股、光大科技、光大国际三家上市公司,并通过光大控股参股港基银行。集团以全资、控股、参股等形式管理着60多家直属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市场拓展业务。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光大集团香港总部各自为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公司19家、非上市公司10家,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几十家。光大控股公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家合资寿险公司的三大股东之一,目前其业务格局已具有一个金融超市式的全能化金融集团的雏形。
这两大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其发展也吸收并借鉴了发达国家有关金融控股集团的经验,它们的实践为我国分业体制向综合经营体制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
3. 实业公司直接参股、控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随着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的逐步市场化和国家垄断的打破,更多的企业可以投资于金融业。企业投资银行、信托、证券等多个行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实际上,只要企业符合对金融企业投资入股的条件,如连续三年赢利等,其对金融行业的投资目前是不受管制的。
4. 地方政府通过对控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
例如,天津滨海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渤海证券等机构,由泰达公司控股。上海市政府整合上海所有国资控股的金融类资产,形成“上海新国际集团”。上海银行、国泰君安等绝大部分的上海市属金融机构都被纳入金融控股集团的统领之下,这就解决了市政府对于金融资产的控股问题,有助于通过收购兼并、业务改革等方式在本市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调控金融类资产。在此次重组完成之后,上海新国际集团作为一家庞大的金融控股集团,旗下涵盖信托、证券、银行和基金等几大行业。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培育和吸引具有综合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江苏省通过江苏国联集团整合本省金融机构,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国联集团涉及金融领域和产业领域。在金融方面,国联集团全资和控股的企业主要有:国联证券、国联信托、国联期货经纪、国联基金、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则以长江证券公司为基础,整合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组建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支持其发展为城市圈服务的地方金融产业。山东省基本形成具有国内影响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外资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