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明了自身优势

白手起家的亿万富翁告诉你 作者:(加)西摩·舒立克


我常常问那些胸怀大志的商业人士:“你如何才能打败20世纪70年代著名的国际象棋冠军博比·费希尔(Bobby Fischer)?”

答案是:不和他比国际象棋,和他比别的。

你要时刻问问自己:“我的优势在哪方面?”只要企业负责人曾回答过这个简单的问题,许多大公司所犯的重大商业失误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在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层出不穷,甚至一些巨无霸公司也未能幸免。可口可乐公司(Coca Cola)曾突然闯入养虾、塑料等行业,甚至涉足电影业(在20世纪80年代初,可口可乐公司买下了哥伦比亚电影公司);加拿大贝尔公司(Bell Canada)曾试图搞多元化经营,进入金融服务和房地产等行业;吉列公司(Gillette)曾生产过数字显示式电子表,甚至勘探过石油,而真正擅长石油勘探的美国能源巨头美孚石油公司(Mobil)却染指过家具零售业。

上面这些项目均以失败告终,这是因为经营者没有优势,没有先天优势。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想要精通数种迥然不同的领域是非常困难的。当然也有一些例外,如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的偶像级人物——前首席执行官杰克·韦尔奇(Jack Welch)。但即便是杰克·韦尔奇也坚持认为,通用电气公司要努力在涉足的所有领域中都做到第一或第二,规模大到足以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优势。

“明了自身优势”的原则也适用于经营的细节。以融资为例,当你去银行贷款时,拟订合同条款的是银行方面的律师。因此,合同中总会有这样一条规定,大概意思是说:“根据这份完全无法读懂的合同所列出的各项条款(多得数不胜数),无论你怎么做,我们都可以要求你归还贷款。”可见,当你从银行贷款时,占优势的是银行一方。

当你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募集资金时,占优势的是你。法律合同是由你的公司和券商拟订的。券商只想赚手续费,而且除非他们实在无能,否则他们手中最终并不会持有你公司的股份。购买股票的公众则根本没有机会参与磋商,因为拟订合同条款之时,他们并不在场。

在任何交易中,都要尽量由己方律师拟订合同,这就好比在网球比赛中取得发球权。这是一个巨大的优势!

“这就是我们向最忠实的客户表示感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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