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知识产权的最初用意非常美妙动听,那就是鼓励发明创造[1],并因此促进经济增长。然而事实是,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下,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实践后果是,加强了知识产权者的垄断权,限制了可供交易的技术成果的供应量,制约了科技成果更大范围的传播,降低了科技成果从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如此,过“度”的保护非但没有鼓励发明创造,反而遏制了技术创新,并阻碍了经济增长,进一步拉大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差距。
谨防发达国家所谓“成功经验。”发达国家在发达过程中都搬用过“大肆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致富梯子,如瑞士“借用”德国的化学发明,德国“借用”过英国的商标,美国“借用”英国的版权材料。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以努力防范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无偿学习与模仿。而实际上美国的工业化就是无偿模仿英国的一个例证。19世纪,美国法律也提供版权保护,但仅仅是保护美国的公民和居民,外国作品被肆意出版,廉价销售。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的作品《圣诞颂歌》(A Christmas Carol)在英国每本售价是2.50美元,而在美国仅为6美分。这种随意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直持续到1891年,当美国出版业迫切需要他们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保护时,美国国会才通过了知识产权延展法案,使国外作品享受美国作者的同等待遇。
非但美国,整个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近乎都不尊重知识产权,瑞士在19世纪是世界技术领袖之一,而它当时也没有专利法。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当时的西方国家泛滥成灾,特别是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成问题,工业间谍的盛行就是对知识产权忽视的一个很好注解。
如今,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推荐、推销他们的“成功经验”即所谓“好政策”和“好制度”,引导发展中国家把这些“好政策”和“好制度”当作“致富的梯子”来使用,但是这些“好政策”和“好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早期或没有很好地用过,甚至根本就没有用过。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他们不断鼓吹的“好政策”与“好制度”。因此,发达国家从来就是说一套做一套,双重或多重标准近乎一以贯之。中国古语有“听其言,观其行”,中国借鉴国际经验,要看发达国家所做的,而不是听其所说的。
避免跌入“危险陷阱”。长期以来,中国人近乎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直到2000年,“知识产权”这个词条才写入权威中文词典。在中国,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氛围,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高昂,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专家分析,对知识产权的忽视影响了中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现。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会刺激创造者生产更多的知识产品,让社会公众享受到更多的知识产品,对中国科技进步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2004年和2005年中国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但是,“适度保护”的“度”如何掌握,即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按照什么标准来保护知识产权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很多专家认为,这个度就是“国际标准”。然而,国际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2002年9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发布了《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的长篇报告指出,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如同评估税收政策一样。没有人能够宣称,税收收得越多越好。但是,现在却有一种趋势,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越严越好,而且是不言而喻的。
中国专利法中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在欧美,后两者一般不能称为专利,也不适用专利法。在中国,最能体现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一般只有20%。近年来,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呈逐年递增趋势,如2004年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量超过13万个,其中约有一半来自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有关方面声称,如今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三大知识产权国,问题依然是量大质低,真正属于自己的发明专利未见其祥,但是肯定难以乐观。数据显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研发中心只有200多家,目前已超过1000家。而且,国外企业申请的中国专利主要为发明专利,并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是严格,对外国企业就越有利,对发达国家就越有利,有利于维护它们对先进知识的垄断,扩大“人赋法权”与“天赋人权”的鸿沟。
[1] 英国最高科学学会皇家学会13名会员在给《金融时报》的一封信中指出:“专利只是促进发现和发明的一种手段。对科学的好奇以及服务人类的愿望,在整个历史发展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见英国《金融时报》20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