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日益紧迫的挑战,国际社会在1992年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与会代表达成了《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议定书》于2005年 2月16日正式生效。由于对地球温室气体存量影响的差异、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履行减排义务时所付出的代价不同,因此,《议定书》赋予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自工业化时代起所排放的每10吨二氧化碳中,约有7吨是发达国家排放的,因此《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对发展中国家没有相应的硬约束要求。但是,占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约40%的美国和澳大利亚当时没有批准《议定书》。2007年11月,新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上任不到3小时,就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至此,美国成了孤家寡人。
迄今,二氧化碳减排主要有三种技术方向和选择:一是以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新能源 (不包括核能)等技术来替代化石能源技术;二是提高能效,进而通过减少能耗实现二氧化碳排放的削减;三是碳埋存及生物碳汇技术。按照《议定书》的减排目标,2012年前发达国家需要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在50亿~55亿吨,其中一半减排量由发达国家通过各类技术改进等方式“内部消化”,余下超过25亿吨则需要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先进技术或设备改造资金实现减排抵免,或经由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基于项目合作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进行排放额度转让贸易来完成。
由此,便人为形成了一个奇特的“碳交易市场”,实际上就是CDM市场。核心内容就是,有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和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进行CDM项目合作,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相关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技术。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一经产生,成长迅速,如今在千亿美元左右规模。专家预测,未来这个市场的规模可达到2000亿~2500亿美元,超过国际石油交易规模,中国有可能将占有该市场1/4的份额。
自《议定书》生效以来,国际上出现了名目众多的、专门从事碳交易的“碳基金”和公司。按现行规定,发展中国家企业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到西方市场,这些企业卖出的二氧化碳“减排权”主要由来自西方的“碳基金”和公司,或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后才能进入国际市场,这使得投资于“减排权”转让的基金或公司可以从中赚取丰厚利润,每项交易差价往往比发展中国家出售的“减排权”还要高。因此,整个国际碳交易市场如今还是一个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本来就没有定价权,议价能力又较弱,信息与能力的不对称,使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与不利地位。
发达国家借气候变化来“拯救”人类共同家园这一道德高地,一开始就有令人质疑的动机。如果“人类行为导致地球变暖”这一“科学共识”成立,那么地球变暖恰恰是“市场失灵”的最大、最直接后果,但是发达国家采用的“药方”竟然是采用“市场化手段”来遏制地球变暖、保护环境,并给各国设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即所谓的“碳信用”),并允许配额的买卖赚钱。此外,成立以美元计价的“碳信用”期货交易市场——世界第一家碳股票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成立——以便随意进行价格操纵,如同石油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现在发生的情况一样。发达国家将自己摆放在“拯救人类生存”的道德高地,但是不难看出通过一系列的策略谋划与市场安排,在道德高地脚下是屠宰场、角斗场,政治家驱赶着、垄断资本正牵引着发展中国家蜂拥而来。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表现得最为积极的欧盟,在技术转让与资金援助方面的态度却非常消极,它们不断以知识产权为借口,拒不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承诺。国际媒体早就披露,欧盟有意通过全球变暖议题,积极推动气候谈判,目的是增加其环保、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和对外出口。同时,在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欧盟将自己现行的生态保护标准推广到全球其他地区,将迫使其主要竞争对手提高类似的生态成本支出,借以遏制其经济竞争力。目前,欧洲联盟与伞形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地图连线形似一把雨伞)正积极着手2012年以后(即“后京都协议”)的二阶段碳排放的国际角力,而发展中国家尚沉溺于如何向发达国家更多更好地“卖碳”赚钱,而且为更多地“卖碳”赚钱而相互杀价,相互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