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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庭暴力违法遭侵害依法求助

青年不可不知:100条法律常识 作者:张世琦


强子染上酒瘾后,常常因醉酒而暴打妻子小叶。起初小叶念孩子年幼默默忍受,可强子不但酒瘾未除,还添了疑心,无端猜疑妻子小叶与邻居有染,对自己不忠。小叶的身上常是旧伤未好又添新痛,这样的生活一过就是8年。一日,小叶又一次遭到丈夫暴打,带着一身伤痕她终于走进法院,提出与强子离婚,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强子多年施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由强子赔偿小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律聚焦: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

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据有关统计:目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老人和儿童。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益,还常常导致感情伤害、家庭破裂,也是导致女性犯罪的诱因。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人们应当了解《婚姻法》第43条规定的救助途径和手段:(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法律责任有3种:(1)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应被害人请求,可给予施暴者行政处罚,如给予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等。(2)民事赔偿责任。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应赔偿其物质损失;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既有权要求赔偿其物质损失,也有权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3)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家庭暴力不是家务琐事

有人认为:夫妻打架是家务琐事,外人不宜过问。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使得家庭暴力从一开始就未得到有效控制,施暴者的恶行不断加重,导致被害人不是在忍受中倍受伤害,就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一起走向毁灭。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公安机关均可应被害人的请求,干预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琐事,有法定责任的单位、部门均应该过问。

(2)家庭成员不是施暴的对象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然而由于几千年来遗留的封建夫权意识的影响,在一些家庭中,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家庭中,丈夫将妻子视为从属者,认为:“娶来的媳妇是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打出来的老婆,揉出来的面,不打不骂不听使唤”。加之,一些妇女经济上不能独立,面对暴力常常默然承受,不善于求助,使施暴者有恃无恐。随着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的完善,及对施暴者惩罚力度的加强,家庭暴力将受到有力的遏制。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及人们男女平等意识的提高,家庭将不再成为施暴的战场,家庭成员也不再是施暴的对象。

(3)被害人应善于求助

面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应及时求助,尽量在施暴早期就发动社会力量进行干预。一味忍让与迁就,会起到放纵或刺激作用,使施暴者无所顾忌、无从收敛。面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受伤的,应及时就治,并保存完整的病历记载。因为指控家庭暴力,要靠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指控便不能得到法庭的确认,被害人的权益就得不到较好的保护,也不能及时从家庭暴力中解脱出来。不论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或公安机关求助,上述单位都有义务干预并留有记载。凡求助或就诊后的记载或病历,都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第一手证据。

(4)被害人切勿以暴制暴

许多常年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他们在失去最后的忍耐力和最后的希望时,常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最简单最直接地泄出心中愤恨,从而也完成了由受害人到加害者的大逆转。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平时的弱者或投毒、或偷袭、或雇凶,将施暴者置于死地,使自己走进破釜沉舟、鱼死网破的境地。据某省妇联对狱中服刑女性的调查表明,其中219名女性犯罪与家庭暴力有关,占22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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