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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无罪防卫过当罪轻

青年不可不知:100条法律常识 作者:张世琦


一日凌晨两点多钟,李老汉和老伴儿被一阵紧似一阵的踹门声惊醒,李老汉知道,自己喝醉酒的儿子回来了,便赶紧披衣下地去开门。儿子却嫌开门晚了,操起院门边的一根铁棍抡向老汉。李老汉见状急忙向院外跑去,儿子不依不饶在后边撵。李老汉跑到一个柴垛旁,顺手抽出一根木棒抵挡,他向扑上来的儿子挥去,一棒、二棒均砸在儿子头上,待儿子倒下不动时,李老汉见儿子头上出血了,忙招呼人将儿子送到医院救治,不料儿子却再也没有醒过来。李老汉心情沉重地向派出所投案自首。人民法院虽然最终认定李老汉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李老汉毕竟亲手打死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心中有着永远挥之不去的深深伤痛。

法律聚焦: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老汉为回击儿子的追打行为,用木棒连续砸中儿子的头部,此行为已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老汉第一棒打出后,已足以使自己受到的危害解除,但他又向儿子头部砸第二棒,这就属于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为了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法律设立了防卫限度,即防卫过当。但这种限度不是绝对的。我国刑法并没有苛求当事人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时,防卫的损害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对防卫的手段、力度、后果往往来不及做出对比和判断。

为了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做斗争,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而解除了人们,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后顾之忧,突破了对一般犯罪防卫限度的限制。

案例警示:

(1)亲在子要孝,家和万事兴

亲情是世间最珍贵的情感,它是血脉相通、代代传承的。人们都说:“血浓于水”,可见亲情是其他情感难以代替的,拥有亲情的人们要加倍珍惜。亲情一旦失去,就难再拥有,必将铸成人生永远的遗憾。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父母应善待儿女,儿女应孝敬父母。儿女的孝敬要趁早,因为人世间已有太多的“子欲孝而亲不待”的憾事发生。

(2)纠纷要化解,矛盾莫激化

俗话说:家家都有难唱的曲,人人都有难念的经。正是因为亲人,因为太亲密,才会有磨擦。有纠纷要化解,有矛盾莫激化,云消雾散还是最亲的人。关键是亲人也应懂得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切莫随意地彼此伤害,莫将亲人当仇人,否则船到江心补漏迟。

(3)处理家事,要有法律意识

不论是父母、夫妻、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应善于用法律来调整,不能靠旧习俗、老传统及家规来处理。因为一些陈规陋习不仅体现出封建思想的陈腐,还有悖于法律。如:所谓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一些地区,对出嫁女实行既无继承权也无赡养义务的做法,体现男女的不平等,也与法律规定冲突。所以不论是婚恋,还是家庭成员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都要善于用法律来处理和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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