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外开恩并非好事

自由经济学 作者:(美)约翰·洛特


  

一旦法官接受民众反企业的敌视思想,这就有可能带来巨大危害。如果企业被指责为行为不轨,也需要像个人一样接受审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个人对一家公司或企业提起控诉,法官的责任就是对起诉方提出的对抗性主张进行评价,并在相关证据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但在下面的例子中,我们却发现,法官很可能会对个人原告表现出过度的同情,尤其是对穷人、病人或是其他身处困境的弱势群体。

让这些原告赢得官司,应是出于人的本性——也许没人愿意看到“贪婪”的企业和高薪聘请的律师,在一无所有的单身母亲或病魔缠身的患者面前趾高气扬。但是,一旦让感情代替法律去审视这些判案,法官就无法认识到这种裁决对社会经济所造成的影响。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趋势往往对贫者、弱者和病者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换句话说,受害者恰恰是法官最想帮助的人。在帮助某个人的时候,原本公正的法律却在伤害更多的人。

我们还是看一个发生在华盛顿特区的著名案件吧。有一位依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家庭主妇,通过赊购方式在商店购买了一套价值514 美元的立体音响设备,她以前曾在这家商店买过1 张床、1 台洗衣机和4 把厨房椅。商店同意向她出售这套设备,但是要求她用此前购买的物品设立留置权,一旦无法支付购买款项,就必须把这些物品交给商店。当这位母亲最终未能履约时,公司要求法庭执行事先约定的留置合同。法庭最初作出有利于公司的裁决,但在上诉中,一位特区巡回法庭的法官发现原判“不合情理”,“在充分了解原告必须依赖社会救济款满足自己和7 个孩子的衣食住行的情况下,商店向原告出售了一套价值514 美元的立体音响设备。”由此,法庭宣判原来签订的留置合同无效。

判决显然是在帮助这位单身母亲,让她在未履行约定付款义务的前提下保留留置物品。在帮助了一个贫穷妇女战胜了一家更富有、更强大的企业之后,法官也许会感到一种轻松和宽慰。但他似乎未意识到,自己的判决对这家商店的其他低收入顾客,乃至了解这一判决的其他商店,将会产生何等影响。

由于这位单身母亲的唯一生活来源是社会救助,因此,商店在向她出售音响设备的同时,就承担着巨大风险。如果没有抵押作为付款保证条件的话,商店很有可能会拒绝对她进行赊销。但是,在不能如约付款的情况下要求顾客返还商品,对于商店来说并不是一种有效的保证,因为回收商品可能并不容易,而且需要耗费非常巨大的成本,此外,返还的商品还可能已破损。对于这个判决,作为当事人的这家商店以及其他商店最有可能作出的反应,同时也是最合理的反应,就是不再向穷人赊销任何商品。显而易见,最受伤害的正是那些穷人。尽管穷人是最大的信贷风险源,但他们又恰恰是最需要信贷的顾客群。在这个案例中,市场创造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抵押担保,让穷人通过信贷渠道获得昂贵的商品,但是为了帮助某一个穷人,法庭却让大多数穷人丧失了这个待遇。

另一个例子同样影响深远、引人关注,但却令人感到无比心痛。故事主人公是一个18 岁的女孩,安尼塔·雷耶斯(Anita Reyes)。在惠氏(Wyeth) 实验室注射脊髓灰质炎疫苗两周之后,雷耶斯被诊断患有脊髓灰质炎。1970 年,安尼塔的父母对惠氏制药公司提起诉讼,声称安尼塔因注射疫苗而感染了脊髓灰质炎。法庭很清楚,安尼塔在注射疫苗之前就已经患有脊髓灰质炎,因为在她体内出现的菌株根本就不同于惠氏制药公司生产的疫苗菌株。但是,法庭还是想找个替罪羊,为这个穷孩子的痛苦遭遇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惠氏制药公司支付了一笔相当于现在的85 万美元的巨额赔款。

法庭认为,必须迫使某些人去帮助像安尼塔这样的家庭,“直到所有美国人都能受到社会保障的庇护”,在这个事件中,这个责任人只能是疫苗生产商。如此判决也开创了一个先例:即便是对于根本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问题,公司也有可能成为背黑锅的替罪羊,原因很简单,不管问题源于何处,总得有人埋单。

法庭想帮助安尼塔的愿望可以理解。但是,如此草率的判决必将对大多数受伤害的群体带来深远的消极影响。如果法庭裁定由公司来承担与其产品毫不相干的损失,那么为了补偿这些损失,公司就只能提高疫苗价格。事实证明,这笔赔偿的费用非常巨大,并已超过1988 -2000 年间儿童疫苗的90% 。

但它在经济上造成的现实影响,却极为不利:当法庭以不公正的方式偏袒像安尼塔这样的个别儿童时,就会迫使制药公司提高疫苗价格,这让某些穷人根本无力承担这么高的费用;而责任规则的变化,则导致接种疫苗的儿童数量减少了100 万左右。因此,尽管安尼塔的

家庭得到赔偿,但其他穷人不能再接种疫苗,因而更有可能感染病毒。

至于法庭的参与对自由市场经济所造成的危害,我们再来看看最近发生的一个例子。这个案例是工人因工伤起诉老板的事情。很多高危险工种要求为工人提供一定的补贴;尽管这类工作的工资总额可能并不高,但仍然要高于相对较为安全的工作。对于某些职业,比如说警察和消防员,潜在危险是直接的,而且随时有可能出现。而对另一些工作,比如说需要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工作,在危害性的后果被发现之前,也许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

20 世纪70 年代末之前,即使不聘请律师,工人也能轻而易举得到足够的保险赔偿。因此,对起诉雇主的限制也极为严格。在此期间,对于接触一般水平致癌物质的职业,比如说烟草生产行业,美国工人的收入中均包括“风险补贴”;按照今天的标准,他们在整个就业期间的收入总额要超过18.5 万美元。事实上,在这种工作中,真正患上癌症的概率只有0.004% ~0.016% ,这样看来,这笔收入还算说得过去。但是到了70 年代末,法律规定上的变化,却导致工人可以随意对雇主提起诉讼。于是,公司也就不再向工人支付此类补贴。工人工资中所包括的部分甚至是全部的风险补贴均被取消,工资水平因此也有下降。

这种司法变更对某些工作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经济失衡,比如说存在致癌危险的工种,往往要等到很多年之后才有可能发病。诚然,雇主确实通过降低工资抵消了一部分诉讼赔偿成本。但是,对于那些在法律变更之前就已经受雇的工人,已经通过多年的高工资获得了补偿。如果允许他们起诉雇主,实际上就相当于对他们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了两次赔偿。而最终的结果就是:公司破产,工人被解雇。

尽管法官大多是聪明绝顶之人,但某些人的确还需要进一步认识到这样一个重要的教训:自由市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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