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律的正义与国家的前途(7)

丹诺辩护实录 作者:(美)欧文·斯通


丹诺写道:“我们已经有足够的统计数字来充分证明,只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全部事实做出详细清楚的调查,那么,这个犯罪案件就会得到一种完全科学的解释。半数以上的监狱囚犯是这样一种人:精神有缺陷、缺乏教育、缺乏能力的培养、遗传不良、早期成长环境恶劣、感情失衡、精神错乱、低能以及变态;大部分犯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7~25岁之间,对每个人来说,这个年龄段都是精神和感情极度不适的时期。我们不能再把这些精神有问题的人关进监牢,以取悦大众而使自己的良心受折磨。科学的发展已经解决了很多生理疾病的痛苦,我们完全能够在解决人类精神疾病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丹诺凭他在刑事法庭积累的经验很快就意识到,大部分犯罪行为可以分成两类:侵犯财产罪和侵犯人身罪。其中侵犯财产罪数量最多,而且大部分是穷人所犯的,这种犯罪行为的增加与失业率和生活费用的提高成正比。同时,这一犯罪行为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一些商人常常采用欺诈、操纵价格以及公然侵吞公款等手法来进行商业竞争,实际上他们已构成了犯罪,可是他们非但没有受到惩罚,反而在社会上占据着声名显赫的地位。“那些法律无法惩罚的社会罪恶,该由谁来管呢?”丹诺问,“依靠虚假广告诱骗众人去买那些毫无用处的东西,从而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操纵股票市场,掠夺广大小股民辛辛苦苦攒下的积蓄;囤积居奇,垄断市场,垄断消费品的价格,以获取高额的利润。这一切,又该如何从法律上裁决呢?”

丹诺认为,当一个人因为自己或是家人在忍饥挨饿而去偷东西偷钱时,如果有人必须受到惩罚的话,绝不应该是那个因挨饿而去偷东西的人,受惩罚的应是立法官、法学家、银行家、资本家、教士、教育家,正是他们在有大量食物可以供给穷人的情况下,却让社会的经济制度周期性地产生大批受饥挨饿的人。因为他认为过分严厉的法律惩罚不仅会毁掉一个人,而且还会使社会变得越来越残忍,所以,他把大量时间用在刑事法庭上,试图让陪审员明白这些男人和女人为什么会做出他们所做的那些事。他恳请人们以宽容、同情的态度,给这些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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