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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对外贸易政策(4)

被误解的中国:看明清时代和今天 作者:梁柏力


我们也可以把清帝国对台湾的政策,和今天美国对古巴的政策作一个比较。清帝国和美国都是当时世界上数一数二的霸权,但两个霸权的东南隅都存在一个与它对抗的小岛,这自然是不能接受的。清帝国采用“海禁迁界”的极端经济封锁措施对付台湾,令两省沿海居民付出了沉重代价,终于收复了台湾;美国同样也采用经济封锁手段对付古巴,但是过了半个世纪,还未能达到迫使古巴就范的目的。

台湾归降后,康熙皇帝随即开放“海禁”以纾缓沿海居民生计,并实施所谓的“四口通商”制度,在广州(广东)、漳州(福建)、宁波(浙江)和云台(江苏)开设海关,准许国民出洋贸易。清朝对海外贸易的监控一般比明朝较为宽松。与明朝“隆庆开禁”以后的情形不同,中国商人到日本贸易再也没有被禁止。康熙更进一步削减了四个港口的关税,鼓励私人从事海外贸易30。到了18世纪,因为国内人口大增,清廷又采用免税优惠、赏赐科举头衔和官职等方法,鼓励中外商人自暹罗和菲律宾等地进口大米,以补国内之不足31。从这些政策,我们可以看到清朝制定海外贸易政策时在经济方面的考虑。

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的10年间,清廷再度尝试禁止中国船只出航南洋(但不包括东洋日本)。这次“海禁”的主要原因是,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后,有很多沿海居民到南洋经商和定居,清廷担心在南洋出现另一个“郑成功”,在海外聚众反清,跟盗贼勾结。但这一次“海禁”根本上不可能有效执行,因为清廷无法确保船只出海后不会改变航线;再加上国内大米还是短缺,需要从东南亚进口,所以南洋“海禁”很快便撤销了32。唯独移居海外仍然被禁止――出海经商者规定在两年之内必须返国,到乾隆七年(1742年)改为三年。但是在海外逗留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和其他规定一样,都很难有效地执行。到了乾隆十九年(1754年),清廷终于准许出洋贸易者不论在海外逗留多久,都可以自由返国33。

到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便出现了所谓的“广州行商制度”34。这是一个经常被误解的制度。首先,只有洋商(指西方商人)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受它管制,中国和日本、朝鲜、东南亚之间的直接贸易并不受影响。

清朝规定洋商必须通过广州的行商(即著名的十三行)和中国通商。制定这个政策主要是为了监视洋商,以及便利征收关税。清廷那时对欧洲商人在印度和东南亚的侵略行为已略有耳闻,因此对他们存有戒心35。

对洋商的规定并不是全面的,因为清廷同时准许葡萄牙人继续经澳门和中国通商,西班牙人可以经厦门和中国进行贸易,而俄国人自然也可以在北方和中国通商。受广州行商制度影响的主要是英美商船,但英美船只只需改挂西班牙或葡萄牙的旗号,便可以经厦门或澳门和中国通商。

中国商人则可以继续在厦门、宁波、上海等港口与东南亚和日本进行贸易。在清朝实施广州行商制度的85年间(1757~1842年),中国与东南亚、日本之间的直接贸易不会低于中国与英国和印度的贸易。由此可见,广州行商的垄断范围是有限的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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