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来勾勒一下“作者论”的美国土壤吧:七拼八凑的后现代美国社会,风头正健的电视行业,令人咋舌的制作费用以及电影业内部激烈的竞争,以及虽然有些保守但毕竟一度行之有效的好莱坞制片场体制制片场体制(studio system),又常被译作“工作室制度”、“大制片制度”。制片场体制指的是1920年代晚期至1950年代早期盛行于好莱坞的一种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硬件上,大制片公司拥有设施齐全的摄影棚;第二,在软件上,大制片公司通过签约方式,使自己拥有一支固定的工作团队,团队内包括明星、导演等专业人员;第三,通过垂直整合的方式控制发行商和影院,以谋求利润最大化。制片场体制的解体,是源于美国高等法院于1948年作出的反垄断裁决。由于制片场体制的兴起与有声电影的兴起基本上在同一时间段,因此1920年代晚期至1950年代早期这一段时间,又被称作“好莱坞的黄金时期”(the Golden Age of Hollywood)。关于这一段历史的详细说明,可参考邵牧君著《西方电影史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的解体。想想以上这一切,“作者论”在美国得以生根发芽的前景似乎是暗淡无光的,“美国新浪潮”(American New Wave)得以惊涛拍岸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了。然而,就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1970年代中期,竟然有一批年轻、鲁莽、活力充沛的青年导演崭露头角。他们的横空出世以及他们的革命性创作,活生生地再现了1950年代末至1960年代初的法国“新浪潮”(nouvelle vague)。与特吕弗和他那些著名的同道——让-吕克·戈达尔(Jean Luc Godard)、克劳德·夏布洛尔(Claude Chabrol)、埃里克·侯麦(Eric Rohmer)、雅克·里维特(Jacques Rivette)——一样,这批新崛起的美国电影作者们——弗朗西斯·福特·科波拉(Francis Ford Coppola)、乔治·卢卡斯(George Lucas)、布赖恩·德·帕尔玛(Brian De Palma)、史蒂文·斯皮尔伯格(Steven Spielberg)以及马丁·斯科塞斯——制作出了一批个人风格浓郁的影片,尽管某些人的风格略有些古怪。电影史学家大卫·波德维尔(David Bordwell)和克里斯汀·汤普森(Kristin Thompson)对法国电影作者们的概括,也完全适用于这批美国作者:“回顾新浪潮,我们发现,它不仅奉献给我们一批原创的、有价值的影片,也向我们昭示出一种可能性,即一批有才华的、进取的、出于对银幕的纯粹热爱而显得灵感四溢的年轻人,完全可以推动电影工业的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