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拿什么保护农民权益(6)

陈志武说中国经济 作者:陈志武


问:你这里讲的不仅仅是土地转让的限制问题了,而且是在用途上也不应受到限制。对这一点是许多人不能同意的,因为大家认为农地非农化,会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事实上,在许多实行农地私有化的国家,农地的转让也不是完全自由的。我在法国考察时就看到,法国农村的土地是归农民所有的,农民是可以卖土地的,但法律有规定私有农地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搞建筑,有效保护了耕地。为此,在法国的政府下有一个公司叫做农地整治公司,在卖地的时候,你必须到土地分置机构去分置,这个土地分置机关会通知土地整治公司,土地整治公司认为你这个买卖不合理的话,他会提出来他要买这块地。假如我要卖给某某城里的人,因为他不是搞农业生产的,所以国家控制的这个公司要把地买走,这个时候又产生了价格上的问题,比如说我卖给他十万块一亩,现在政府公司提出来假如是八万一亩,那么我们两个的价格达不成协议,达不成协议之后怎么办?这个公司就要请一个中介公司来做评估,他们评估的价格与我们两个的还不一样,那么我这个政府的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法院假定认定还是八万块一亩,那么你这个农民可以提出来我不卖了,但是假如要卖必须要卖给政府这个公司。它这种限制制度是不是更加适合于将来中国土地私有化之后人们担心的问题?

陈志武:我非常地不赞成把法国这样的制度移植到中国来,因为这样的安排也是变相剥夺了拥有土地财产权的农民的利益,为什么非得要平白无故地给政府这个实际上的最后选择权?如果只有在权力同意的情况之下,我才可以把土地出售给第三方,这是以“合法的”形式窃走了拥有这个土地财产权的人的部分利益。这里,我想强调三点。第一,我们看到,对城市人,他们最大的个人财富是他们的人力资本,也就是他们的一双手、大脑和经验技能,而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财富。当城市人可以自由换工作时,等于是他们的最主要的个人资本——人力资本的使用不受到限制,可以自由选择以最赢利的方式调动自己的最重要资本。如果限制农民最主要的财富——土地的使用范围或转让权,等于是限制了农民用其最主要的资本创造财富的空间。为什么农民要为“粮食安全”付出代价,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而城里人却不用为了“能源安全”而在就业上受到限制,只能做石油工人呢?为什么“粮食安全”成了压在农民身上的枷锁,而城里人能在创业、就业天空中自由飞翔呢?为什么我们不能看到为了解放农民而应该进一步放开粮食进口呢?

第二,法国也好,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也好,都是在发达以后才开始对城市地区的土地使用进行规划,但在当初的发展过程中并非如此。

第三,法国、美国有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的民主制度架构,其政府运作的农地整治公司的权力不会无约束地膨胀、滥用。而中国没有那么幸运,如果中国采用了法国那种安排,等于是在土地私有化以后,又把农民土地的大部分讨价还价权益送回到官僚或当权者的手里,到最后农民的生活还是受制于官权力,最终并没有把农民真正地解放出来。把农民从官权网中解放出来最基础的第一步,就是把土地财产权百分之百、没有保留地还给农民。在美国,地方政府、地方立法机构的确能为了“公众利益”,通过立法把一大片土地买过来,然后搞项目开发。但有几个前提,首先,政府必须跟每块地的私人一个一个地谈判、谈卖地价钱,谈判的主体是拥有每块地的主人本人。如果他不同意,政府也没有办法强制他拆迁,必须诉求于法院,到最后往往以政府付出很高的卖价而结束。其次,它的地方立法机构和地方官员都是选举产生的,往往每两年被投票一次,如果任何官员或议员乱来,以某种站不住脚的“公众利益”推出某个征地的法律或政策,当地的居民如果没法接受,那么,下一任选举时他们就会被选掉,下一轮地方立法机构可能会推出新法律,把上一届损害当地人利益的法规、政策否定掉。所以,当一个国家有对权力的回馈制约机制时,即使政府可以为了正当的公众利益而有权对某些土地的使用权做些限制或安排,同时又有合理补偿的保证,并且征地是公平谈判的结果,那么,给政府以这些征地使用权力,是可以接收的,因为有足够多的机制保证政府不会滥用权力。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宁可给农民以土地转让与使用的选择自由,而不应该给官权以制约农民土地权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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