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津市多荆棘(4)

梅花上将张自忠传奇 作者:李萱华


那车可不听保安队员的警告,继续向前驶去。而且车上的人,举枪向保安队员开起火来了。

救人的要紧!门前的保安队员和各个射击孔的保安队员,一齐开火还击。

在双方交火中,张凤歧趁机从车上跳下车来,几个翻滚,就滚到一个子弹射不着的死角,逃了出来。

在双方激烈交火中,车上有一人被打死,还有一个人同司机也受了伤。

由于这里发生了枪战,一时交通堵塞,秩序大乱。

车上的敌人寡不敌众,只好加足马力,逃之夭夭。

保安队员们,由于人已救回,便也任其逃去。

这一场枪战,日本特务张德禄被打死,另一特务张宝迁和司机陈长泰受伤。

张凤歧逃回述说,方知对方不是土匪,而是日租界的日警和特务。

张凤歧为何被他们抓捕呢?原来7月21日晚,张凤歧身着便衣外出,去日租界中原公司购物。因他口音异而被日本雇佣的特务张德禄、张宝迁盯上了,不由分说,硬指他是嫌疑分子把他拘捕。押到日租界警察署,严刑拷讯,追查他的来历。张凤歧坚持称自己是北宁新车站小营公司茶役。

今日上午,日警数人和特务张德禄、张宝迁一起,准备押他前往北宁车站对质。车过市府,张凤歧乘机呼喊获救。

既知是日警,料定日方不会善罢甘休,便下令全力戒备。

果然,日警汽车逃回不久,大批日警拥向市政府门口。日军一个中队,也从海光寺开了出来。

市府卫队,也立即拉起金刚桥,沿河左岸布防,严阵已待。

双方刀枪出鞘,怒目相对,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金刚桥事件(又被称为“天津警探冲突事件”)发生。张自忠在他的市长办公室内,突然听得外面枪声大作,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正要叫护兵出外查看,保安司令佟泽光和市府秘书长马彦翀走了过来。

“外面何故有枪声?发生了什么事?”张自忠问道。

马彦翀道:“我和佟司令正是为这事来找你。”

“说吧,发生了什么事?”

“我们市府保安队九中队第三分队分队长张凤歧,在日租界被日本特务抓去了。日本警方要查张凤歧的身份来历,张凤歧只承认他是北宁新车站小营公司茶役。今天日本警署用一辆卡车,押送张凤歧到北宁新车站去对质指证。路过我们市政府门口,值勤的士兵发现张分队长被绑在车上,以为是土匪绑票。便勒令其停车。对方不听,双方开火。对方不敌逸走,张凤歧是救出来了。据说对方被死一人,好像还有人受伤。估计日本人是不会就此善罢甘休的。”

张自忠皱皱眉头道:“这些人也太冒失了一点。事情既已发生了,说也无用。现在主要是应付好即将可能发生的事。老佟,你去布置,作好应战的布署。但要注意,我们只是作好应战布署。要让我们的士兵克制,绝不要先打第一枪。力争事态到此为止,不能让它进一步扩展恶化为要。我刚刚才上任没几天,在天津这地盘我张自忠的脚还没踩热,所以一切都要能忍则忍一点为上策。”

佟泽光道:“好,我马上去布置,”

张自忠:“同时你也通知黄维纲和董升堂,让他们作好局势万一恶化的应变准备。”

“是。”佟泽光走了。

张自忠对马彦翀道:“秘书长,请你立即向宋委员长报告事件发生的经过,请示他的处理意见,同时准备一下 如何应对日方。”

马彦翀:“好的,我立即和北平通话。”

日本从海光寺开出来一中队日军,行进到大胡同又撤回海光寺去了。而在市政府门前与市府保安队对峙的日本警察、特务,因看见自己人数上处于劣势,援兵也迟迟未到,便没有敢轻举妄动,先行开火。

这时,北平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哲元指示,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是克制、容忍、退让,以求得此事的和平解决,不能让事态扩大、恶化。

马彦翀向张自忠说了同宋哲元联系的结果后,张自忠皱着眉头,用牙咬着下唇沉默了好一阵,方才说道:“好吧,我们就按冀察政务委员会的指示执行吧。秘书长,你作好同日本人谈判的准备。”

马彦翀点点头道:“好吧。”

这时佟泽光派人来报:“海光寺开出来的一中队日军退回去了,现在有一辆插着日本国旗的小汽车开了过来,到了金刚桥边,车上有人喊,说是日本领事来交涉的。请示市长,是否让他过来?”

张自忠道:“那就放下桥让他过来吧。”

这日本车上来的是日本驻天津总领事馆副领事西田和日租界警署署长久井。

西田见到张自忠便道:“你们打死了我们的人,击毁了我们的卡车。怎么办?”

张自忠道:“打死了你们的人,说人命;击毁了你们的卡车,说卡车。不要因为这些小的误会,伤了我们彼此之间的和气。有事大家坐下来商谈,好解决,不要借题发挥,把问题闹大,双方打起来都没有好处。”

久井道:“市长先生,那个人犯是从我们车上跳下逃走的,应该交由我方警署审讯。”

张自忠道:“这个事情我们原则上同意交你们把事情弄清处公正处理。现下我们双方应本和平解决之原则,让各方武装人员撤回,以消除对峙甚至发生武力对抗的事态发生。”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