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会秩序、社会控制与社会越轨(4)

社会学的意蕴 作者:(美)乔尔·M·卡伦


我们把某些行为当作越轨(不仅仅是差异)来谴责,是因为那里存在我们的利益。

越轨是普遍的,然而,每一个社会都有界定越轨的方式,而且这些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即使所有社会都将某些类别的行为视作越轨(例如,谋杀和乱伦),只要你加以细致的分辨,你还是会发现这些界定方式的不同。

有些时候,越轨行为会被写进法律。一旦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就相对严厉(而不只是简单的一次罚款),这样我们就有了将越轨定义为"犯罪"的实例。一些行为--例如,那些我们视作来源于精神疾病的行为--在社会中都被认为是越轨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很长一段时间里,离婚也被认为是越轨的,但非犯罪。

社会由许多对越轨拥有不同看法的组织所构成。对于赞成堕胎合法化的人来讲,堕胎合法化的反对派是错误的、反女权的、狂热的和不合理的。而对于堕胎合法化反对派来讲,堕胎合法化赞成派是反生命的、不道德的、反家庭的和谋杀的。谁占了上风呢?如果我们明白社会是由许多处在冲突中的群体组成的,每一个群体都主张它自己拥有对这个问题的可利用的资源,那么就很容易发现权力对越轨的社会定义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金钱、领导和组织对它有影响,国会中的朋友对它有影响,对于学校和媒体的控制对它也有影响。明显地,上层阶级比其他人对什么犯罪是最严重的(而这些经常被证明几乎都是由下层阶级实施的犯罪行为)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反对酒后驾车的母亲"(MADD)组织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促使政府领导、法官和公众将酒后驾车视作应该严厉谴责的越轨行为。对于这个群体来讲,领导、组织以及对于媒体的明智利用都是其权力的重要来源。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劳伦斯和加纳诉得克萨斯州"的决定,即合法化成人之间的相互同意的同性性行为,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此之前,许多司法管辖区都将同性恋定性为犯罪行为。另外,1973年以前,美国精神科学协会(DSM)在它的诊断数据手册中将同性恋列入精神疾病。那些将同性恋作为刑事犯罪和心理异常的法律和医学定义,被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通过社会运动成功地加以改变。而且,现在同性恋活动家们将他们的运动提升到了同性婚姻的议题上来。

几乎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被定义为越轨,随之而来的便是加以迫害。请记住,对于清教徒来说,舞蹈和戏剧都被认为是越轨;对一些人来讲,在安息日工作是越轨;对其他人来讲,考试作弊是越轨;而对另一些人来讲,一直为了学校学习也是越轨。权力差异在社会中创造出被我们的法律、审判系统和惩罚系统呈现出来的特权。

将特定行为界定为越轨以及将特定人界定为越轨者是权威者试图建立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对越轨者的谴责本身是一种消极的社会控制。它力图去维护既有的结构和文化,它在什么是被允许的问题上使人社会化,它有时甚至有助于共同体的聚集。在谴责他人时,人们可以更加确信他们的规则是正确的,他们的真理是正确的,而且他们的社会组织优于其他的组织。

然而,很明显,广泛的越轨行为会产生冲突,偶尔的无秩序,以及几乎经常发生的社会变革。普遍的暴力犯罪会产生恐惧,并加剧人们对于规则、权威和其他人的不信任。它们威胁到我们信以为真的社会模式。大型的社会运动--例如,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反战运动--质疑社会的本质,扩展既有的社会,有时破坏既有规则,挑战权威,而且这些运动被组织起来时,基本上都会被贴上越轨的标签。冲突和无秩序几乎都会带来社会变革,有时是轻微的,有时是剧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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