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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责任:看上去很美

国资迷局 作者:吴刚梁


郎咸平一再强调信托责任非常重要。他认为,国有企业不存在所有者缺位,真正“缺位”的是称职的职业经理人。他把国企老总比做“保姆”,保姆把企业?好是应该的,做不好就该被“炒鱿鱼”。他用了一个例子来阐述他著名的“保姆理论”:家里很脏,请一个保姆清理一下,结果主人的家就变成保姆的了。他认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是他们侵吞国有资产的最好借口,好像国有企业经营不好是应该的,经营者最高的激励机制就是把国有财产变成他们自己的,他认为这就是当时国企产权改革(MBO)的做法。

为什么我们的国企改革到最后不尽如人意?郎咸平说,这并不是国有企业的体制问题,而主要是国有企业负责人缺乏信托责任。信托责任如此重要,那它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其实,信托责任是个很模糊?概念。

如前所述,委托代理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委托人,而不是代理人。在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的条件下,一味地强调代理人去履行看不见、摸不着的“信托责任”,显然是本末倒置。北京大学教授张维迎也认为,“没有负责任的老板,就不会有合格的员工;没有合格的主人,也难有称职的保姆。”如果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那主要责任不在保姆,关键还在所有者缺位,因为所有者没有尽到正确选择和监督保姆的责任。

或许郎咸平并不理解,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从来不缺少思想政治教育,所谓的要有“信托责任”,正如在中国喊了几十?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责任感”等口号一样,都是无法落到实处的道德义务。对此,美国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认为,“有信托责任的职业经理人”不能靠道德式训话建立,而是要靠相匹配的市场竞争与制度逼出来。中国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如果只靠道德要求,而没有制度支持,甚至刚进去时的“职业经理人”到后来也会被国企改变成“非职业”的。苏联从20世纪0年代也开始培养“职业经理人”、意大利的国有企业从二战以后也采用“职业经理人”制度,但最后都被迫民营化。20世纪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试过奖金制度,但结果却是经理人只顾实现短期?益,这种激励方式最终失败。

“信托责任”需要法官根据良心自由裁量,这也完全不符合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当前的中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即使国家三令五申、严刑峻法都很难有效地防止国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指望建立没有约束力的信托责任来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体制问题,显得很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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