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国资暗战:汇金与保监会的较量
在计划经济初期,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对金融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从1998年开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分别负责对证券与期货、保险、银行信托三个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从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都是根据法律授权,以市场手段为主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是承担着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国有金融机构,也包括私营和外资等非国有金融机构,国外称它们为“金融看门狗”。正如裁判不可能同时担任运动员那样,承担着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三会”,不可能成为金融国资的出资人代表。
但是,作为“金融看门狗”,每时每刻盯着令人垂涎的金融国资,它们不可能无动于衷。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进行管理;
二是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准确的说,对金融国资来讲,他们主要承担外部“婆婆”的职能。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它们仍有几项“准老板”的权力:
第一,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分别设在相应的监管部门,200年金融工委被撤销,有关央属金融机构的中共组织关系管理分别放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由它们“代
管党的组织关系”。因此,它们可能通过“党管干部”、委派党委书记的方式对国有金融机构行使一定程度的“出资人职责”;
第二,它们分别掌管着相应的“维稳”基金,比如证监会掌管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监会手里掌管着“保险保障基金”,如果它们监管的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需要维
? 护金融市场稳定的时候,它们就出手用基金接盘或部分接盘金融机构,从而取得出资人地位,阶段性地当“股东”;
第三,作为监管者,他们还掌握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审查以及事后评价的权利,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监管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这表明它们对金融企业具有一定的“人事权”。
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国资出资之间的暗战,在200年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称“中再集团”)总裁辞职事件中已初见端倪。
2008年8月,中再集团原董事长刘京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呈。刘京生的离职原因复杂,坊间流传乃是中再集团的董事会与党委会矛盾升级所至,其中,董事会的背后是其股东中央汇金,而党委会的背后是保监会。刘京生离职的导火索是薪酬问题。其实,刘京生作为中央直属金融企业的高管,200万年薪的确不足为奇,但中央汇金称,问题在于中再集团的高管薪酬发放程序存在问题,中再集团高管薪酬的考核及发放并未经过董事会讨论。而中再集团认为,刘京生的薪酬标准是“党委定的”,但汇金认为党委定薪酬不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薪酬问题导致曾经作为公司“一把手”的刘京生竟然没能进入新一届董事会,最后只能无奈地离?。
2009年6月,中再集团人事再起风云。公司领导班子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任免权,从保监会划至中国投资公司。划转后的中再集团人事任免权和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与中投公司对接,保监会只负责对中再集团高管的资格核准,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行政审批。作为中投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持有中再集团股85.5%的大股东,中央汇金正在逐步收回大股东应有的权利,力求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
大股东权利的归位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也符合市场化管理的方向。2008年底,汇金旗下的中国建银投资公司的党组织关系也从银监会转入中央汇金。此次中再集团组织关系和人事权的回归,预示着中央汇金将来要悉数收回旗下金融机构的人事任免权,堂堂正
正地承担起金融国资出资人的职能,金融监管机构交出金融国资的控制权,已经成为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