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投保须知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7)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购买保险后不能当甩手掌柜
投保后您可千万别忘了注意下列事项:
(1)再次认真阅读保单条款,保证自己能够完全理解当中的内容。注意检查您收到的保险合同是否完整:除了保险单外,通常还应包括保险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长期性险种)等文件。 另外如果想取消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在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具体时间请询问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还会返还全部保险费,合同自始无效。
(2)妥善保存保险单。将保险单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可申请挂失、补发。 保险单是您购买保险的主要凭证。在您向保险公司索赔、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者申请其他服务时,必须提交保险单,所以别乱放保险单。
(3)将投保情况告诉您在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同时,最好将保单复印一份交给受益人保存。
(4)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一般有60天的宽限期。
(5)遵守通知义务。记住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危险增加(购买意外险后从事更危险的职业)或住址变更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6)不要轻易退保。退保会给您带来多种不利影响,您很可能损失一大笔保险费,不要轻易听信别人的建议,转投另一家公司。如果遇到交费困难,可以优先考虑其他方法
(7)定期检视保单。根据您的保险需求、支付能力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定期检查购买的保险是否仍然符合目前的需要。必要时可加买保险金额或减少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