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赔偿决定书》,因“错捕错判”遭无罪羁押451天和433天的莫卫奇、谢开其分别获得国家赔偿50507.49元和48491.67元。赔偿由两院各承担一半。
现年52岁的湖南湘潭籍男子莫卫奇,在云南昆明被查出帮人带送的货物中,藏有海洛因1027克,于2008年9月17日被一审判处死刑。莫卫奇坚称只是帮老板去送玉石,并不知道行李包中夹藏毒品,于2008年9月25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委托莫卫奇、谢开其“送货”的熊正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不知道是去运毒品,我是骗他们讲到云南去运玉石 ”
2009年7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莫卫奇、谢开其是在受他人蒙骗、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二人的行为缺乏运输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明知要件,不构成犯罪,判定二人无罪释放。
2009年9月17日,莫卫奇和谢开其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法院和检察院认为,二人被无罪羁押,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其依法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为在运输毒品中“主观不明知”,莫卫奇获得了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主观要件”的认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莫卫奇、谢开其及其辩护人称他们不知运送玉石的行李箱和密码箱内藏有毒品,主观上并非“明知”。根据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明知要件,莫卫奇、谢开其缺乏主观明知要件,因而应判处无罪。
在宣告两人无罪的同时,11月10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出具《共同赔偿决定书》。两院认为,莫卫奇、谢开其二人无罪而被羁押,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依法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起案件的改判,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样本,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本案同时有两个死刑犯改判为无罪,尤其是莫卫奇是两次被判决死刑后再宣告无罪,这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在此过程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发挥重大的作用,由此可见舆论监督也逐渐成为推动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重要力量。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的佘祥林,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他被无罪释放。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检验,警方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随后,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警方将佘祥林拘留,并批准逮捕。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的妻子突然出现。这一切,对在狱中度过11个念头的佘祥林来说无疑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上述两个案例均属典型的“错捕错判”,对受害公民实施国家赔偿有法可依。国家赔偿,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