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收养孤儿是一件好事,这不仅满足了收养人的情感需要,使他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充实,还能使被收养的孩子获得他们失去的父爱和母爱,使他们在正常的家庭中健康成长,但并不是所有人的收养权都能得到回应,行使收养权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995年1月30日,就在葛德明全家人正兴高采烈地准备年夜饭的时候,在楼后面开饭馆的“泉来顺”老板张汉清抱着一个孩子走了进了葛德明的家中。“不知道谁家的孩子,一大早就放在后面,我可怜她就把她抱过来了,我现在太忙,请你们帮我照看一下,以后再想想办法。”
葛德明和老伴黑桂珍看了看小孩,圆圆的脸,似笑非笑,煞是可爱,不禁喜从心来,答应了张汉清的要求。几天以后,孩子对他们产生了依恋之情,一旦离开他们,便哭个不停。张汉清还给了两位老人300元钱,让老人给孩子买些奶粉喂孩子。
由于葛德明夫妇对孩子的喜爱,加上担心张汉清忙于饭馆事务无暇照顾孩子,葛德明夫妇商议后便收养了这个让他们十分喜爱的孩子。
老两口为孩子取名笑笑。他们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给笑笑上户口。社区居委会、街道民政科等机构的手续都完备了,可就是因为计生部门的手续总下不来,所以笑笑一直没有上成户口。
计生部门的手续办不下来的原因是葛德明夫妇的收养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为两位老人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再收养一个孩子等于是第三胎,要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征收至少两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老两口对此颇为不满说:“自己如今好心收养一个孩子,到头来却要交纳计划生育罚款。”
对此计生委的解释是,葛德明夫妇本身有两个孩子,收养的孩子只能按照第三胎来办理,按规定对生第三胎的要收2万到1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收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收养人的利益,同时关乎被收养人的将来,是一件不可不慎重的事情。
国家规定作为收养人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另外,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户口迁在一起,并在户口簿上载明收养关系,而且这种“收养关系”得到周围群众和亲友的公认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养条件的,可视为“事实收养”,予以公证。
如果是收养孙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十五周岁;
2.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其他一般的收养条件,即具备有抚育能力、身体健康等等。
法律课堂:
收养是一件很值得倡导的事情,收养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收养同时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的时候不能有丝毫懈怠,一定要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去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