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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走进生活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8)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作者:宣炀


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

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而刘某出租房屋收入内不包括合理扣除费用,因此合理费用一项为零,综上可得,其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公式:[24000-(24000×20%)]×20% = 3840元;

联营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进行计算。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所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00元。应纳税额:500×5%+(2000-500)×10%+1000×15% = 325元。刘某六个月的工资收入应纳税额:325×6 = 1950元。

所以,刘某六个月的应纳税额总计:21250+3840+4000+1950=31040元。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广,均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所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Jone于2005年3月任职于某咨询公司,该公司为国外某制衣公司提供中国市场的情况,为其收集世界各国制衣公司在中国经营、销售信息及情报。根据聘任合同,Jone的工资收入由国外制衣公司直接以美元支付。因自己在中国未呆满一年,Jone认为自己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境外所得,所以不必纳税。但没过多久,他却接到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为不解的他赶到税务局进行询问,经税务人员解释,他懂得了其中的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Jone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一年而且其收入属于境外收入,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在纳税上他忽略了一个问题 收入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的概念。

在税法上,所得是否纳税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税法关于来源地或支付地的规定。所得来源地一般是指应税项目发生地,它是法律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地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地为所得来源地;

4.财产租赁地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转让所得,其中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支付地是指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所在地。一般来说,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一致的,即在哪里任职、受雇,就在哪里取得所得。但有时两者也不一致,例如,案例中Jone的这种情况。

当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不一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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