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在其位,不谋其政 渎职
2006年12月2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被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郑筱萸此次被“双规”是因为前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的举报。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郑筱萸案件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会议要求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
2007年3月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宣布,郑筱萸因严重违纪,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5月16日,郑筱萸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指控郑筱萸在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利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和儿子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后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六种药品为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一审判决后,郑筱萸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法院终审宣告,维持一审法院对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的死刑判决。两级法院对量刑所表现出的态度,对渎职犯罪具有高度警示意义。
苏某为追回深圳某建设公司的欠款1761.8562万元,将该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深圳某建设公司立即偿还欠苏某的欠款。
2000年9月29日,苏某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某建设公司所欠投资款。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扣划了该建设公司银行存款752万元,查封了该建设公司位于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的厂房,并决定2000年10月25日委托深圳市某拍卖公司对该厂房进行拍卖,以抵偿苏某的欠款。
广东某拍卖公司总经理李某在得知该拍卖消息后,为赚取该笔拍卖业务的巨额拍卖佣金,找到当时任韶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傅作庆疏通关系。随后在得到傅作庆的指示后,该案的执行人员撤销了对深圳某拍卖公司的委托,并于11月2日改由广东某拍卖公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