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走进生活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11)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作者:宣炀


拍卖。

在得知法院将要拍卖其厂房后,建设公司派人前往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调解结案,请求法院停止拍卖厂房,并承诺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执行庭庭长王某和书记员姜某对于建设公司的请求制作了一份执行笔录:建设公司须于2000年11月10日当天汇款1000万元到法院执行庭账户,法院不再拍卖其厂房。与法院达成协议后,当天上午,建设公司便按要求将1000万元电汇到法院执行庭的专用账户。

本以为只要将钱汇过去就能使厂房免受拍卖,但令建设公司没想到的是,法院副院长傅作庆仍要求继续拍卖,致使建设公司被迫于11月12日以2800万元的价款竞买回自己的厂房,在此次拍卖中,广东拍卖公司因此获取了佣金280万元。

傅作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滥用职权,无视国家法律,致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06年12月12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傅作庆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总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对犯罪人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罪名进行宣判。这些罪名都是渎职的表现形式。渎职是指专业服务者(如医药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当、技能不足、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除了上述几种以外,还有如泄露国家机密、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在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负责任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案的17倍。可见,渎职造成的危害性更大,这种国家机关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视的。

法律课堂:

渎职的危害并不亚于甚至超过其他腐败犯罪。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官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甚至滥用权力,往往给社会、群众和国家带来极为严重的危害,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渎职犯罪的巨大危害,必须引起全社会警觉。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