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
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一些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企业私自使用员工的肖像;婚纱店橱窗内没经过他人同意而摆放的照片;集体照中照片;未经他人同意用他人的照片做广告、宣传
在一家外企上班的张小姐最近被一则广告弄得心烦意乱。张小姐的男友指责她没有和自己商量就去为别人做广告。张小姐的领导则告诉她以后不要在外边做兼职,否则将按规定进行处罚,而张小姐的朋友们在看到广告后都认为她在这家房产公司收取了广告佣金,有的甚至有的还劝她去做广告形象大使
这一切都是一张照片惹的祸。
2006年6月12日,某房产开发公司新开发的公寓举行现场购房咨询活动,张小姐也前去看房,但只初略浏览了一遍就走了。没想到6月14日日某报的房地产专刊广告中,张小姐看房的镜头却出现在广告宣传画面上。同时在张小姐照片旁有一行广告词:“××公寓真正的绿色、健康住宅精品楼,快来买哦,剩房不多。”
就是因为这张照片,张小姐陷入了痛苦之中。张小姐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用自己的照片做广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找到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在使用这张图片时,考虑到张小姐很漂亮,对房产新闻发布有一定价值,想与张联系但联系不上,所以就刊发了出来,没想到给张小姐带来了这么多麻烦,公司会赔偿张小姐适当的精神损失费并就此事公开向张小姐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行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另外,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做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我国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营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为基本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法律课堂:
生活中,如果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时,一定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 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如果被侵犯人在得知自己肖像权被侵犯两年之后再进行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