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马某不能证明该笔借款属张某的个人债务,所以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马某在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李某5000元。
法律课堂: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旧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产物,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而言的,法律上不一定完全适用。“父债子还”和“夫债妻还”对继承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却给继承人造成了极其沉重的负担。我国《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而夫债妻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妻子才承担此项债务,否则则不承担。
即使爱情甜如蜜,也要把账算清楚
夫妻财产问题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起点,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源泉。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夫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规定叫夫妻财产制或婚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夫妻间财产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分担,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制按其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使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某厂职工张某和苏某在同事的介绍下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2000元共4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妻子苏某支配,负责日常家用;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器等,由丈夫张某负责。婚后的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2005年4月,张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票,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由于张某操作不当,股票被套牢。2005年10月,苏某购买的福利彩票幸运地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5万元,存入银行。
2007年4月,赵某见到张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所借10万元及利息,张某说自己没钱,但表示自己的妻子苏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于是赵某找到苏某,但苏某却以与张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
于是,赵某将张某和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张某和苏某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对张某炒股票所产生的债务,苏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苏某清偿后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已经支付的数额。
从本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张某和苏某实行的是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它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双方可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者混合财产制。由此可见,张某和苏某的婚姻财产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