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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给私财和人身安上“防盗门” 人身财产法律常识(9)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作者:宣炀


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的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张某向赵某借款时并没有说明与苏某的约定,这一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苏某对这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某和苏某的约定无效,按照夫妻财产约定,苏某可以在清偿对赵某的债务后向张某索偿。也就是说,张某必须向苏某偿还这笔款项。这里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某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不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的,还当做合法行为在参与。

前面我们提到的是婚后夫妻间的财产问题,那关于夫妻婚前的财产我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2001年我国修改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对婚前财产权属作出了明确规定。而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婚前财产,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本人亲自去办理,其他人是不能够替代的。

法律课堂:

中国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可见婚姻也有它不完美的一面。男女因结婚而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婚姻财产制的出现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确保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了夫妻间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见义勇为者能否要求被救助者给予补偿?

无因管理

2005年11月,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林凡见义勇为事件做出判决,判决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补偿林凡的父母林传春、赖红英计人民币8000元。

2005年7月1日,林凡与同学一起到寻乌县文峰乡小布村黄砂下河里游泳。林凡的同学古文辉不小心滑入深水处,听到呼救的林凡,毫不犹豫地跳入河中,游到了古文辉身边,用力将古文辉往河边浅水处推。

最后,古文辉获救了,但林凡却因体力不支被河水冲走了。

林凡的父母处理完林凡的后事后,要求古文辉的父母确认林凡见义勇为的事实,但却遭到古文辉父母的拒绝。林凡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给予补偿人民币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凡在听到古文辉的呼救以后跳入水中,并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溺水死亡,应视为无因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受益人应依法予以补偿。因受益人古文辉是未成年人,所以应由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依法承担对林凡父母适当的经济补偿责任。

近年来,见义勇为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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