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合伙
提到合伙企业,几乎是无人不晓。合伙可以增加公司的整体实力,还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来提高外围的服务质量与保护力量,另外,还可以通过给技术人员分配“技术股”来解决研发力量不足的问题 这一切都表明,合伙创业有很多不言自明的好处。但在合伙企业中,有些问题也同样需要注意。
王某、张某和黄某三人协商达成一份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共担亏损。该商店2004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到2004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5万元钱未偿还。此时,王某提出退伙,张某和黄某不同意,在没经过两人的同意下,王某提走其出资1万元,直接退出。商店由张某和黄某二人继续经营。
8月,张某和黄某为扭转商店亏损的局面,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因货款不足,两人便向吴某提出借款2万元。吴某同意借款,但提出一个条件,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张某和黄某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两人还必须还本付息。
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2005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吴某也因张某和黄某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
张某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王某则认为,自己已于2004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某和黄某承担;黄某认为,王某的退伙没有经过张某和黄某的同意,擅自退伙无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王某也应承担。
而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张某和黄某认为,吴某名为借款给张某和黄某,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吴某与张某和黄某之间应承担责任。
在审理本案的时候,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吴某与张某和黄某是否形成合伙关系?王某的退伙是否有效?商店所欠下的两笔债务应该如何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合伙人内部通过订立合伙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由此可见,不共负盈与亏的不是合伙。本案中,吴某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张某和黄某还本付息,吴某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伙关系的认定上,吴某与张某和黄某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经营洗涤用品发生的亏损,吴某没有义务分担。
在合伙企业中,退伙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出于主观意愿而退伙。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或是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而必然退伙。除名退伙,指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协商一致,将某合伙人予以从合伙企业中清除的退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五十三条的规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