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赞誉。但同时见义勇为也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见义勇为者牺牲自己保护了他人的利益,自己受到的伤害究竟应不应该要求一定的补偿呢?
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我们先来了解法律上的一个概念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而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为他人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须在主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2.客观要件:(1)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自己的事务。(2)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在无因管理中,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管理人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其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作为义务人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再回到上面的问题,见义勇为者究竟能不能得到补偿,就要看看见义勇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者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并且因此而承受着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但行为人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公、私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
由以上分析可见,见义勇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所以见义勇为者可以得到被救助者的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案正是由于见义勇为而引发的赔偿案,从林凡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整个过程看,他跳水救助落水同学古文辉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且林凡的主观心态是对古文辉施行救助,客观上确已施救成功。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行为上分析,林凡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所以,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应承当适当的经济损失给林凡的父母。
生活中,干预他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无因管理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因管理是倡导和认可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者,同样见义勇为者也需要社会的呵护。救人英雄逝去,但其家属还要生存,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不仅是对亡者的告慰,更是其家属以后生活的保障,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家属的痛苦。
法律课堂:
无因管理,是在本人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失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还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也就体现不了公平性,所以,管理人有权向本人请求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