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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场中的“令行禁止” 商业法律常识(3)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作者:宣炀


者通过一定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它既是经营者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宣传形式和招揽生意的手段,也是消费者了解、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根据。而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是指经营者自己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对自己或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进行的自我宣传。“其他方式”是指除广告之外而能使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方式,这一解释概括性表述弥补了只对广告这种宣传方式进行规范的不足。虚假宣传会使他人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引人误解”是指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有关信息如质量、成分、产地等产生错误的理解,做出与事实不符的判断,从而影响其对产品的选择。“引人误解”作为这种行为的特征具有特殊的意义。其实意义是,不引人误解的宣传不是虚假宣传,只有引人误解的宣传才是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在认定虚假宣传时,应注意宣传的内容是否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解。

本案中,宝洁对销售商品的宣传内容事实上已经足以导致一般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解,对商品产生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断,进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是欺骗消费者的误导行为,该宣传即造成事实上的“引人误解”。

宣传是商品占领市场最有利的途径,宣传在为商家赢来利润的同时也会为商家赢来口碑,但前提是商家的宣传必须是健康。如果企业涉嫌虚假宣传,不仅会使企业臭名远扬,同时还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法律课堂:

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误导其选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山寨现象的是与非 知识产权

“山寨”的提法来自香港。在香港,小规模经营的工厂或家庭小作坊被称为“山寨厂”,其生产的产品也被香港人称为“山寨货”。在粤语中“山寨”一词含有“不正规”或“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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