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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场中的“令行禁止” 商业法律常识(4)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作者:宣炀


统”的意思。

20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开放,一大批港式的粤语词汇如:“大排档”、“新潮”、“抄更”等流入广东,逐渐成为内地的日常用语。“山寨厂”、“山寨货”的说法也就在那个时候传入内地。

粤语素来喜欢省略、干练,通常一个词既可作名词也可以作动词,故“山寨厂”和“山寨货”也可简称为“山寨”。

由于“山寨厂”生产的“山寨货”多为仿制和假冒产品,故“山寨”又引申为“模仿”、“翻版”、“冒牌”的意思。

2008年是中国的“山寨”年,一时间,“山寨”风愈演愈烈。从最初横空出世的“山寨手机”,到“山寨春晚”、“山寨明星”、“山寨广告”、“山寨电影”等等,“山寨”现在已经演变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总之,比较火的事物似乎都可以“山寨”一把,不“山寨”就不时尚。

可以说,“山寨”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好处,如“山寨产品”都以成本低、功能全、易操作等特点广受消费者的青睐;“山寨版”电影等往往通过调侃且极具幽默感的方式、语言和感情,让紧张而又忙碌的现代都市人的身心得到了极大地放松。

但在感受其给我们带来快乐的同时,面对这日益发展壮大的山寨群,我们需要冷静地思考 “山寨”,究竟是功还是过?

目前的山寨现象可以被归为两类,一类是感性娱乐人主导的,以娱乐搞笑大众为唯一目的,如网上免费传播的“山寨小品”等;一类是理性经济人主导的,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以“山寨电器”为例。

“山寨电器”是指仿冒的电器或质量低劣的电器。主要包括手机、电脑、电视、DVD播放机、mp3播放器、空调、冰箱等等。

仿冒主要是指仿冒品牌机的外观、商标、产品标识等。质量低劣是指产品性能、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

仿冒类“山寨电器”从外观上冒了知名品牌或其他品牌,包括包装、装潢和商标、产品标识、外观设计等等,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内部结构完全仿造的“山寨电器”,则侵犯了其它品牌电器的专利权、技术秘密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仿冒类的“山寨电器”,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于性质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及犯罪,从而受到刑法的追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由此可见,山寨现象在本质上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属于违法行为。但“山寨现象”为什么还会如此盛行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生产者被经济利益的驱动。生产者的对知识产权的漠视和生产经营观念的落后,为了节省大笔研发资金和加快产品市场运转流程以攫取更多的经济收入,于是,在自己的产品生产时往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模仿、抄袭和剽窃,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二是消费者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看重产品价格、外观而不问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即不问产品中知识产权有无等的消费者大有人在。三是知识产权宣传的力度、程度和范围均不够,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尚未引起普遍重视。知识产权等制度还存在某些缺位或者不完善。这就给了部分生产者利用的机会,打擦边球,有些生产者为了经济利益甚至铤而走险。

由于“山寨电器”成本低廉,和正牌厂家的产品竞争在价格上占尽优势,产生了不正当竞争,使得正牌电器市场占有率大大降低。曾经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由于受到了“山寨货”的极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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