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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顾客就是上帝 消费法律常识(4)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作者:宣炀


银行和交通银行申请信用卡,之后在该两家银行分别透支2.6253万元和3.9986万元。

在这期间,张某还盗用朋友的信用卡,仅半天时间,就将朋友万某的信用卡刷去了15000元。

张某一直在疯狂的刷卡,但却从来没有还款记录,银行经过多次催缴后,张某仍无动于衷,最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张某偿还欠款。

法院查明,张某从2003年开始,先后办理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11张银行信用卡,疯狂透支27.4万余元,并无力偿还。

法院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俗话说:欲望是魔鬼。现在,使用信用卡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信用卡以其方便、安全、快捷、具有透支功能等特点,受到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青睐,而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的出现,又为信用卡业务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持卡人凭信用卡既可以在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存取现金,并可在银行规定的一定额度内透支。可以说,信用卡的这些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滋养了欲望的生长,如果一个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克制不住自己就极易向张某那样越陷越深,以致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恶意透支。张某不仅透支自己的信用卡,在没有经过朋友允许的情况下还透支他人信用卡,且透支额度较大,已构成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频频发生,发卡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并且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实际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恶意透支的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透支。

3.串通他人恶意透支。例如某居民甲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外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一两个月后,当签购账单寄达信用卡的原持有人时,甲便持没有离开本地的证明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真卡异地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发卡行就很难查到信用卡持卡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也难发现其同党,这种手段比较狡猾,危害性尤大。

4.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账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账,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另外还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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