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功利主义对付反功利主义论证没有困难。当行为功利主义面临麦克克洛斯基描述的情形时,总想归罪于无辜的人,因为那个特定的行为的结果将会是好的。但是,准则功利主义不会以这种方式推理。它会首先问,什么样的一般原则倾向于促进最大的幸福?假设我们想象两个社会,在一个社会中忠诚地坚持“不要容忍陷害无辜者的假证”这样的规范,另一个社会中不遵循这样的规范。哪个社会中的人们境况可能更好?从功利主义的观点
看,第一个社会更好。因此,反对归罪于无辜者的规范应当被接受,通过诉诸这一规范,我们得出结论:在麦克克洛斯基的例子中,那个人不应当做假证陷害无辜者。
类似的推理可以用于建立关于反对侵犯人权、不守诺言、撒谎以及所有其他情况的规范。管理个人关系的规范——要求对朋友忠诚、爱护自己的孩子,等等——也能以这种方式建立起来。我们应当接受这些原则,因为遵守它们、把它们作为常例的习惯会促进一般的福利。但是,一旦诉诸功利原则建立了这些规范,我们就不得再援引决定特殊行动的正当性的原则。个人行动只有通过诉诸这些已经建立的规范才能得到证明。因此,不能说准则功利主义与道德常识相冲突。通过从证明行为到证明规范的着重点的转换,功利主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的直觉判断相一致。
然而,当我们问是否有例外(exception)时,准则功利主义的严重问题就出现了。在准则功利主义的“理想的社会法典”建立起来之后,是不是不管规范带来的是什么都要遵守规范呢?显然会有这样的情况,法典禁止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会使功利最大化,甚至带来数量巨大的功利。那么,这该怎么办呢?如果准则功利主义说,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可以违背法典,它就似乎陷入了行为功利主义。相反,如果它说,我们不能实施“禁止的”行为,那么,正如哲学家斯马特(Smart )所说,功利主义最初对促进福利的关心就已经被替换为非理性的“准则崇拜”。
这种反对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提出来:根据准则功利主义,什么最重要?仅仅是幸福,还是像这样的事情:正义,尊重人的隐私,信守诺言?如果幸福是重要的全部,那么,幸福最大化应当成为个人行为的标准,但是,幸福最大化在准则功利主义中不是行为的标准。如果正义、隐私和诚实最重要,那么这个理论似乎就不是功利主义了。而且,如果这些东西是最重要的,那么为什么在构建道德规范时不应该考虑它们?虽然准则功利主义有直觉的吸引力,但它仍然是功利主义和常识之间并不稳定的一种折中。
第三个辩护:“常识”是错的。最后,一些功利主义者对反功利主义论证提供了很不相同的回应。那些论证指出,古典理论与普通的正义概念、个人权利等不一致,而这些人回应说:“那又怎样?”1961年斯马特出版了专著《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概要》(An Outline of a System of Utilitarian Ethics),他在反思那本书中的观点时指出:
显然,功利主义有着与通常的道德良心不相容的结论,但我倾向于持这样的观点:“通常的道德良心更糟”。这就是说,我倾向于拒绝检验一般伦理原则的通常方法论,即通过看它们在特定情形下如何与我们的感情相符合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