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5)

道德的理由(第5版) 作者:(美)斯图亚特·雷切尔斯


但是,什么是公共正义视为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模式和量刑?它只是平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衡量正义的指针不再倾向于一边而不是另一边……因此,它可能说,如果你诽谤了另一个人,你就诽谤了你自己;如果你偷了另一个人的东西,你就偷了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另一个人,你就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另一个人,你就杀了你自己。这是……唯一原则……能够确定地赋予正义的惩罚的质和量。

第二个原则无疑将康德引向赞同死刑,因为在回应谋杀时,只有死才是足够强烈的刑罚。在一个著名的段落中,康德写道:

假设一个市民社会决定在使所有成员都满意的条件下解散自己(就像假设居住在一个岛上的人,决定分开并分散到世界各地那种情况一样)。在这个决定实施以前,躺在监狱的最后一个谋杀者应当被处死。应该这样做是为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他的行为的应得,为了不让杀人的罪恶再留在人们中间,为了其他所有愿意把谋杀的参与者视为对公共正义的侵犯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功利主义触犯了康德的两个原则,所以它已经错了。在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中,没有对罪恶的惩罚应当达到它所应得的总量的限制。如果惩罚的目的是保障一般的社会福利(正如功利主义所说),有时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一般福利通过“惩罚”某个没有犯罪的人——无辜者来实现。与此相类似,也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般福利通过过分的惩罚——更严重的惩罚可能有更好的预防效果来实现。从表面上看,这两种情况都违背了正义,这是复仇主义所不能允许的。

康德的两个原则没有建构赞同惩罚的论证或者为赞同惩罚提供其正当理由,它们只是描述了惩罚可能涉及的界限:只有罪恶可以被惩罚,并且对被惩罚的人造成的伤害要与他对别人造成的伤害相当。我们仍然需要论证,以表明以这种方式所设想的惩罚实践在道德上是一件善的事情。我们已经注意到,康德把惩罚视为正义的。他说,如果罪恶不被惩罚,正义就得不到实现。这是一个论证。但是,康德也基于把人作为“自身的目的”(ends-in-themselves)来对待的观念提供了另一个论证。这个论证是康德对复仇理论的额外贡献。

从表面上来判断,我们似乎不可能把惩罚某个人描述为“把他作为人来尊重”或者描述为把他作为“自身的目的(end-in-himself)来对待”。我们怎么能够把剥夺某个人的自由并把他投入监狱作为“尊重”他的方式?然而,这正是康德所建议的。更不可思议的是,他的意思是:处死某个人也是把他“作为目的”来对待的一种方式。这怎么可能呢?

回想一下,对康德来说,把某人作为“自身的目的”来对待意味着把他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来对待。因此,我们不得不问,把某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来对待意味着什么?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是这样的人,他能够对他的行为进行推理,能够在他自己关于“什么是最好的”的观念的基础上自由地决定他愿意做什么。他有这些能力,所以,理性的存在者要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们需要在观念中区分把某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来对待和把某人作为一个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来对待之间的差别。如果只是动物,它缺少理性,所以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精神病的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坚持他们是有责任的,这是荒谬的。我们不可能适当地感激他们或者怨恨他们,因为他们对他们所导致的善或恶没有任何责任。并且,我们也不能期盼他们能够理解我们为什么那样对待他们,正如他们也不能理解自己为什么会那样行为。所以,我们没有选择,只能通过操纵他们来和他们打交道,而不是把他们作为理性的个体来对待。例如,当我们责罚一只在地毯上撒尿的小狗时,我们只是试图“训练”它。我们怎么可能跟它讲什么道理呢?即便我们想这样做。对待发疯的人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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