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社会契约思想(5)

道德的理由(第5版) 作者:(美)斯图亚特·雷切尔斯


● 在每个人都是仁慈的人的情况下,你的境况次好。你将不再有因忽略其他人的利益而得的利益,但是至少你还有被其他人体量地对待的利益。(这就是“普通道德”的状况。)

● 坏的但不是最坏的境况是,每个人都是自我主义者。你会试图保护自己的利益,虽然你也不可能得到一点儿其他人的任何帮助。(这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 当你是一个仁慈的人而其他人是自我主义者时,你的境况最糟。其他人为了他们的利益可以暗箭伤你,但你却不能做同样的事。你每次都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这就是“犯傻的报应”

(sucker’s payoff)。)

这就是产生于囚徒困境的准确排列。基于这样的评价,你应该选择自我主义的策略:

(1) 其他人会尊重你的利益,或者不尊重。

(2) 当他们尊重你的利益,而你不尊重他们的利益时,你的境况最好,至少无论何时这样做都对你有利。这将是最优的情况——你可以“搭便车”。

(3) 如果他们不尊重你的利益,而你尊重他们的利益,你就是愚蠢的。那将置你于最坏的境地——你得到“犯傻的报应”。

(4) 因此,无论其他人怎样做,采纳只关注自己利益的策略,你的境况都最好。你应该是一个自我主义者。

现在,我们到了这个陷阱:当然,其余的人也能作出同样的推理,结果就是,我们最终处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会是自我主义者,都愿意捅别人一刀,只要他们在其中能看到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显然,每个人的处境都比相互合作时的处境更糟。为了逃避这种困境,我们需要另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这次的协议是遵守相互尊重的、现存社会规范的协议。同以前一样,合作不会产生最佳的结果(最佳的结果是,我们作为自我主义者而其他人是仁慈的人),但是,它将会引向比我们每个人仅仅追求自己的利益更好的结果。用戴维德?高蒂尔(David Gauthier)的话说,我们需要“约定走向道德之路”。如果我们能够建立确保那样做的约束力,如果我们能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他们也尊重我们的利益,那么,我们就能够那样做。

社会契约理论的优点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道德在于理性的人以其他人接受为条件所接受的规范。从广义上讲,这个理论的力量归功于这一事实:它对一些困难的问题提供了有说服力的答案。

1. 什么样的道德规范我们应当遵从,这些规范如何得到证明?关键的思想是,具有道德约束力的规范(morally binding rules)是使现存社会更加和谐的规范。例如,显然,如果不能接受禁止谋杀、攻击、偷窃、撒谎、不守诺言的规范,我们就不可能在一起生活得很好。如果我们为了相互的利益而合作,这些规范就会通过显示出它们的必要性而得到证明。另一方面,有些规范经常被视为道德规范(moral rules )——例如禁止卖淫、鸡奸、性放纵——却不能以这种方式得到证明。当前社会怎么会被某个人与他人私下的、自愿的性活动所阻碍?如果这个行为不能以任何方式威胁到我们,那么,它就在社会契约的范围之外,不关我们的事。因此,那些规范对我们没有约束。

2. 为什么对我们来说遵从道德规范是适当的?我们同意遵从道德规范是因为,生活在接受这些规范的社会中符合我们自己的利益。然而,我们竟然会遵从这些规范——我们把这些约定履行到底——有两个原因。首先,我们这样做是因为规范已经得到强化,并且对我们来说,避免惩罚是理性的。所以,我们不去绑架我们的老板的原因之一是,我们不想进监狱。其次,在接受这些规范的过程中,我们塑造了遵从这些规范的意向或者性情—— 这正是我们的承诺之所在。由于塑造那些意向对我们来说是理性的,因此根据它来行动就是理性的。一些契约理论家相信,遵从这些规范是理性的,甚至当我们认为我们即使破坏规范也能逃脱的时候也是如此。毕竟,约定的一部分就是我们不能破坏规范(例如,我们不能绑架,甚至在我们认为没有人会抓住我们的时候也不能绑架)。由于我们已经理性地塑造了从不绑架的性情,因此他们认为,对我们来说,从不这样做是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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