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社会契约思想(7)

道德的理由(第5版) 作者:(美)斯图亚特·雷切尔斯


但是这一观察引向了第二点,也是更重要的一点。根据社会契约理论,道德在于理性的人以其他人接受为条件所接受的规范。然而,订立我们不能期待其他人遵从的约定是不理性的。我们能期望其他人遵从自我牺牲的规范吗?——我们能期望陌生人会为了我们而结束他们自己的生命吗?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们不能。人们不会出自他们内心的善良而遵从这一规范,法律要求也无法劝说他们这样做。这样,社会契约所能要求的自愿的自我牺牲就有一个自然的限度:理性的人不会同意规范如此要求,其他人也不会遵从它。以这种方式,社会契约理论解释了道德的一个特征,而这一点在其他理论中仍然保持着神秘性。

和平反抗的问题

道德理论应当帮助我们理解特定的道德问题。因为社会契约理论建立在对社会的性质及其制度的重要洞识的基础上,所以它比较适合帮助我们处理涉及那些制度的问题。作为社会契约的结果,我们有义务遵守法律。但是,我们是否曾经证明公然反抗法律是正当的?如果是这样,是什么时候呢?

最经典的现代和平反抗的例子是与甘地(Mohandas )领导的印度独立运动和小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 )领导的美国人权运动中所采取的行动联系在一起的。这两个运动都以公开、持久、非暴力地拒绝服从法律为特征,但是,它们的运动目的却有着重要的不同。甘地和他的追随者不认同英国统治印度的权利,他们想把英国的统治替换为完全不同的体系。相反,金和他的追随者并不质疑美国政府的基本制度的合法性,他们只是反对特定的、他们认为不公正的法律和社会政策——它们如此地不公正,以至于他们实际上感到已经没有任何遵守它们的义务。

在《寄自伯明翰城市监狱的信》(1963)中,金细致地描述了面临以下情况时油然而生的挫折感和气愤:

当你看到邪恶的暴徒对你的父母任意地处以私刑,看到他们出于一时的念头而淹死你的兄弟姐妹;当你看到充满愤恨的警察可以不受任何惩罚地辱骂、踢打、残忍地对待甚至杀死你的黑人兄弟姐妹;当你看到你2亿黑人兄弟中的绝大多数人,在一个富足的社会中却在密封的贫穷的牢笼中窒息;当你突然发现,你在向你6岁的女儿解释她为什么不能去刚刚电视里还建议去的公共娱乐的公园,并且当告诉她娱乐城(Funtown)对有色人种的儿童关闭时,你的舌头打卷了,你说话结巴了,你看到在她的小眼睛里泪如泉涌,自卑的阴云开始扭曲她弱小的人格。

问题不仅是种族隔离以及所有随之而来的邪恶由于社会习俗而加强,而且它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明确表述否认黑人公民的发言权。在推动依靠普通的民主程序解决问题时,金指出,有很多谈判的尝试,但这些努力最终几乎没有一点进展。至于“民主”,他说,这个词对南方的黑人没有意义:“在整个亚拉巴马州,虽然存在着黑人构成人口的绝对大多数这一事实,但整个州用各种类型的默许方式来阻止黑人成为注册投票人,并且有些乡村根本没有一个黑人注册投票。”因此,金相信,黑人没有选择,只能通过公然反抗不公正的法律,把他们的事情摆在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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