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德性伦理学(9)

道德的理由(第5版) 作者:(美)斯图亚特·雷切尔斯


然而,强调美德的道德理论能够非常舒适地解释所有这些。有些美德是偏心的,有些则不是。爱和友谊包含对爱的人和朋友的偏心,对所有人的仁慈也是德性,但它是不同种类的德性。所需要的不是一般的公平要求,而是对这些不同美德的性质和它们彼此之间如何联系的理解。

不全面的问题

前述论证对两个一般观点提出了印象深刻的理由:(a) 适当的伦理学理论必须提供对道德品格的理解;(b) 现代道德哲学在这一点上是失败的。它们不仅忽略了这个题目,而且它们的忽略有时把它们引导到坚持扭曲地理解道德品格的性质的学说上。假设我们接受这些结论,会从这里走到哪里去?

一条前进之路是,发展一种把正当行为进路的最好特征与从美德进路得到的洞见结合起来的理论——我们可以试着完善功利主义、康德主义,比如在这些理论之中加入对道德品格的较好的说明。那么,我们的总的理论就会包含对美德的说明,但那种说明只是作为正当行为理论的一个补充。这听起来是明智的,并且如果这样的项目能够成功实施,显然,有很多支持它的论证。

但是,有些德性理论家已经建议我们应该向不同的方向前进。他们认为,德性伦理学应该被作为在与其他种类的理论之间两者择一的理论——作为独立的伦理学理论,它自己就是完全的。我们可以称此为“激进的德性伦理”,这是有生命力的观点吗?

美德性与行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强调正当行为的理论似乎是不全面的,因为它们忽略了品格的问题。德性理论通过把品格作为它的关注中心而对此进行了补救。但是,作为结果,德性理论又在相反的方面冒着不全面的风险。道德问题经常是关于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根据德性理论,我们应该怎么去决定我们做什么,这一点不很明显。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依赖于德性理论是根据什么精神提出来的。如果美德理论只是作为正当行为理论的一种补充提出的,那么,当问题是评价行为时,总的理论中的一些资源将会发生作用,

( 例如) 一些版本的功利主义或康德主义会被推荐。 另一方面,

如果德性理论是作为独立的理论、意在其自身就是全面的而提出的,就会采取一些更富戏剧性的步骤。或者这个理论不得不和“正当行为”的观念一起被抛弃,或者它不得不对产生自品德的

观念作出一些说明。

虽然这初看起来像是一个很疯狂的思想,一些哲学家认为,我们应当摆脱像“道德上正当的行为”这样的概念。安斯康说,如果我们停止用这些观念,“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她说,我们仍然可能评价行为为比较好或比较坏,但我们以其他术语来评价。不是说一个行为是“道德上不正当的”,而是直接说它是“不真诚的”或“不正义的”——用产生自美德词汇表中的术语。根据她的观点,为了解释为什么一个行为会被拒绝,我们不必说什么别的,只需要说这些就够了。

但是,对于激进的美德理论家来说,抛弃像“道德上正当”这样的观念确实是不必要的。这些思想会通过在德性框架[U9]内给予新的解释而得到保持。这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实现:首先,可以说,通过参考赞同或反对某个行为的理由,以熟悉的方式把行为评价为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我们应该实施那些对人们有利的、有最充分理由的行为。然而,被引述的理由将全部是与美德联系起来的理由。这样,支持做这一行为的理由就会是诚实、慷慨、公正等等,而反对做它的理由将是不诚实、吝啬、不公正等等。这个分析可以概括为:我们的责任是有品德地行为——换句话说,“要做的正当的事”是有品德的人会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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