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塔菲研究所经济学家鲍尔斯曾讲到一个例子:印度的巴伦布尔镇的农民,给冬季作物播种的时间要比最符合农作时令的时间晚几个星期。既然早播种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为什么农民不早播种呢?当地农民自己给出的解释是:没有人愿意第一个播种,因为在任何一块地播下的种子很快会被鸟类啄食。于是鲍尔斯问道:“会不会有一大群农民,比如亲属们,曾经共同商定都在同一天提早播种以使损失最小化?”农民回答说:“如果我们知道怎样操作,我们就不会如此贫穷了。”
鲍尔斯用如下博弈来刻画农民之间的关于播种时间的互动决策:
农民乙
早 晚
农民甲 早
晚
这样一个博弈表明:同样的个人在同样的环境下,要么实现富足生活,要么遭遇贫困,这仅仅取决于他们的历史。早播种可以成为一种均衡,但它不是必定出现的。晚播种也是一个均衡。在历史上偶然出现了某个均衡,最终成为历史;当所有人相信人们会参照过去的选择行动时,这些均衡就成为影响人们行为决策的习俗。但是,当陷入一个低劣均衡的习俗时,人们就只有遭受贫困的折磨,因为任何个人都难以改变习俗,使全部人跳出这个低劣的均衡。
影响人类合作的因素还很多。合作问题,是社会科学的根本问题,照汪丁丁教授的说法,它涉及“人类社会何以可能”这样的根本性问题。但在这样一本粗浅的书中,我们并不试图谈得更多。
掠夺、协调和制度
在多个人的世界中,人们可以享受到交易、分工合作的好处,但也面临着各种问题的挑战。与人合作固然可以增进福利,但是直接从他人那里进行掠夺,未尝不是增进个人福利的有效办法。如果直接的掠夺所带来的好处超过了合作的好处,人们就会采取战争、强制交易、压迫、抢劫、盗窃、欺骗等公然的或隐含的掠夺行为,而不是合作行为。
在另一些情形下,虽然谈不上谁掠夺谁,但是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需要协调行动的问题。协调经常可能遭遇失败,尤其是在面临着某些不确定结果的时候。
不过,这些问题似乎并未严重到足以阻止人类社会发展的地步。我们看到这个世界涌现出了产权制度和各种规范。这些制度和规范从长期来看,正是人们相互博弈的结果,但在短期中,它们成为了型构人类行为的最重要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们的劳动成果,使之免受掠夺,协调了人们在面临冲突时的行为。
一个社会中的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奥利弗·威廉姆森的区分,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首先,最高层次(也是最基本层次)的制度,是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就是不需要依靠第三方强制实施力量(比如法院、警察等国家暴力机构)来实施的制度,比如宗教、社会习俗、社会规范等。其次是正式规则(比如宪法、法律)组成的制度环境,这是正式制度,通常需要第三方暴力机构来强制实施。第三层次则是在博弈层次发生的针对每种交易类型的组织和治理模式,如何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如何设计相应的治理结构,是这一层次制度分析关心的问题。最后,是最低层次的活动,包括生产、雇佣、市场均衡等常规经济活动,它们也构成经济生活的制度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