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霍特林乃至整个经济系都曾给我有力的精神支持,然而,除了霍特林以外,并没有人对经济理论投入多大的关注,这一点倒是满令人讶异。当时,经济系把重点摆在实证面与制度面的分析,而系里的支持就表现在最具体也最必要的方式上——提供高额的奖助学金。在这种背景下,我学习经济理论的方法,也和学习其他很多学科相同,是透过阅读而来的。就我个人的状况,我相信自修远比上课听讲有效。在经济学的领域使用数学作为工具虽然说由来已久,但当时仍只局限于少数的一批人。透过精挑细选的阅读,我能选择自己的老师,而且还的确选得很好呢!
我虽然成绩优秀,但自感原创力不足。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想法,是发生在选择博士论文题目的时候。一篇博士论文受到认可,有种种可能的情况,不过当时我在意的,是符合老师的期望,同时为自己做件不平凡的事。然而,这种责任感不但没有带来激励作用,反而有破坏性的效果。此外,四年的服役经验虽然有趣,又更耽搁了个人实现抱负的决心。我放弃了一系列中途告吹的研究构想,看来全都是浪费时间而一无所获,但最后却终于累积成社会选择理论(Theory of Social Choice),也就是我第一项重要的成就。
开创社会选择理论
接下来,我要将这项贡献的源起做比较明确的交待,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清楚地呈现一般性经济思想如何与我个人的专长产生互动。社会选择和后面会提到我的其他研究领域有一项显著的不同之处,它可说是全新的课题,先前几乎没有人分析过。那些其他领域已经见诸文献上相当程度的讨论,我的角色只是引进新的分析方法或提供新的观点,但在社会选择理论方面,几乎所有的问题都是由我提出,而我也做了部分解答。
比较先进的经济理论学者都主张,各种架构中的经济行为,都是在有限的选择方案中从事本质上理性的抉择。例如,家庭单位从不同种类的财货组合中做选择,这些组合乃是它们在当前的物价水准以及可支配所得下能够负担得起的范围。而厂商方面,除了在固定的产出水准下就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做出选择,也要在不同的生产水准间做出选择。认为选择行为是理性的经济学者,诸如霍特霖、希克斯以及萨缪尔森等都认为,对各种不同的选择方案,选择者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在一组可供选择的可能方案中,不论是技术上可行的各种生产方式,或是家庭单位在预算限制下可以购买的商品组合,从事选择的人都会从中选出顺位最高的方案。
当我们说这些选择方案是按照偏好排列顺序时,其涵义相当明确。第一,任何两组选择方案都可以相互比较,选择的人可能会偏好其一,或对两者的喜好程度一致。第二,方案的排列顺序有一贯性。假设有A、B、C三种方案,如果对A的喜好大于B,而B又大于C则我们会认为A与C比较时,必然是A较受青睐。这项特性称为递移性(Transitivity)。
虽然这项选择理论最初是用于经济分析,但显然在许多其他领域也都可以应用。霍特林、冯纽曼、摩根斯坦(Oskar Morgenstern)以及熊彼特(Josenh Schumpeter),都曾主张将这套理论应用到政治选择方面,像是对选择候选人的选择以及对法案的选择等等。投票可视为将个别选民对候选人或其政见的偏好加总,而汇集为所谓的社会选择。
我最初是在经济架构之中面对这个问题。我观察到,大企业并不是个人,而(至少在理论上)应该要能反映出众多股东的意志。可以确定的是,股东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也就是将利润最大化。但是,利润是取决于未来的营运状况,而股东对未来的状况可能会有不同的预期。假设公司必须从不同的投资方案中做选择时,每一位股东都会各自根据对利润的预期而排列各项投资方案的优先顺序。不同的股东可能会有不同的预期,因此他们排列出来的投资方案顺序自然可能大异其趣。我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是采用由公司制定的正式投票规则。假如有A与B两种投资政策,被选上的必定是大多数股权所支持的一种。
但是,在真实世界里,大部分都会碰到两种以上的选择方案。为了简单说明起见,假设有A、B、C三项方案。最自然的做法,就从三者当中选出一个大多数股东认为优于其他两者的方案。让我们用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所考虑的是公司政策,我们也许可以说,该公司能把所有的投资方案排列顺序,再选出最好的一项。然而,由于公司的决策不外是反映股东的想法,公司所排出的优先顺序,应该是按照个别股东所排列的顺序而建构出来的。假如大部分的股权都支持第一案,而反对第二案,我们可以说公司偏好第一案。
投票的矛盾
但是,后来我发现一种令人困扰的现象。A受到的支持度高于B,而B又高于C,但A和C相比较时,反而是C的支持度比A略胜一筹。换句话说,多数决投票(Majority Voting),并不一定会具备我刚才提到的递移性。
在此以选择为例来说明,假如有A、B、C、三位候选人,同时也有三位选民。第一位选民对候选人的偏好顺序是A优于B,B又优于C。我们假设个别选民对候选人的)顺序排列存在递移性,则第一位选民偏好是A优于C。假设第二位选民的偏好顺序是B优于C,C又优于A,因此他对B的喜好应胜于A。而第三位选民的偏好顺序是C优于A,A又优于B。那么对第一位选举人和第三位选民而言,都是A优于B,因此在实行多数决的情况下,A和B之间的选择将是由A获选。同样地,第一位和第二位选民都认为B优于C。如果递移性存在,则A应该会胜过C。但实际的状况是,第二位及第三位选民却都较偏好C而不是A,所以产生无递移性(Intransitivity),有时也称为投票的矛盾(Paradox of Voting)。当然,这种无法递移的特性不必然会产生,而要看投票人的偏好而定。重点是,两两相比的多数决投票(Pairwise Majority Voting)制度,并不能保证整个社会能产生出一个排列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