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输”“赢”的辩证思考(1)

黄光裕的战争 作者:彭征


2010年9月2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投票通过的有8项议案,这8项议案为:1.重选竺稼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2.重选Ian Andrew Reynolds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3.重选王励弘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4.即时撤销本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5.即时撤销陈晓先生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之职务;6.即时撤销孙一丁先生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之职务;7.即时委任邹晓春先生作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8.即时委任黄燕虹女士作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8项议案中,前3项是陈晓提出的,后5项是黄光裕提出的。

晚上7点国美公布了投票结果,10时30分,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布了国美电器的投票结果公告。

公告显示,对8项普通决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黄光裕方面只有1项通过,即第4项“即时撤销本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陈晓方面提出的前3项决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黄陈之间的这场战争,其实是黄陈双方围绕公司治理发生的一场激烈冲突。陈晓保住公司职位,黄光裕保住对公司的控股权,从这点上来说,双发打了个平手。黄光裕作为中国家电行业的巨头,经过二十多年的辛苦打拼创造了国美电器这样一个民族品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黄光裕保住了自己的控股地位,同样也保住了一个民族品牌。黄陈双方决战的输赢问题,应该辩证地来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件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董事会应该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所谓的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是董事会多数席位的控制权,谁能控制董事会,谁就拥有了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的控制权也是通过董事会来体现的,包括一些战略决策,比如说利益分配、投资项目等,通常都是由董事会来提议。而国美的大股东黄光裕其实并没有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而通常的情况是大股东是不能经常召集决策会议的。

一般这种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提议,而且在公司章程里面规定,很多重要的决策董事会是可以直接决定的,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除非是超过董事会的权限的需要召开董事会。但一般也是由董事局或董事长提议。从法律上来说,公司章程给了陈晓授权,大股东是否同意并不重要。因为董事局的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而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出来的,黄光裕尽管有百分之三十几的股权也无可奈何。但事实上,陈晓在黄光裕出事后一再同他发生冲突,他到底代表谁的利益呢?从道德层面上来说,陈晓作为大股东指定的职业经理人,其本质工作就是维护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地位,保证公司业绩的提高,如果因为大股东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失去人身自由而落井下石,一意孤行地要把大股东驱逐出董事会,他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需要受到拷问。

人们对民企有一种观点就是“去”掉家族化,希望把家族企业变成公众企业,事实上,民营企业的崛起是非常的艰辛和复杂的,这些企业的成功都是有道理的。在这个过程中,家族企业的创始人往往有些精神上的力量贯穿在里面,影响着整个企业的发展。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