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论语言(2)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因有命名之法,及有大小范围之名,故吾人得以物之因果,推为名之因果。设有完全聋哑不知文字之人,见一三角形,又见有两正角,则凭其思索之功,亦能求三角之和等于两正角之和。倘使另易一他式之三角形,则此人若不详加比较,必不能即知此三角之和亦等于两正角之和,但在能用文字之人,既发现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两正角之和(但使其三边皆为直线,不论其长短如何)之定理有普遍之性质,于是可以文字记载之曰:“凡三角形,其三角之和,必等于两正角之和。”于是在一处、一时,所得一事之真理,得以载而记之,以应用于任何时、任何地,而无须再劳吾人之心思也。

以文字记思想,其应用于数目尤为显著,今有愚夫,不知以一、二、三、四记数,虽闻钟鸣,必不能辨其为几声钟。由此推想,当数目未有其字之时,人类只知以手指记数。今日各国记数皆以十进,间有以五进者,职是故也。当此之时,人对数目之知识,仅以十为止。如一乱其次第,则不自知其为几何。至于加减,及其他算术,则更不能为之。故无文字,则不能记数。物之大小、动之快慢、力之巨细,凡此知识,皆于人生大有关系;而在未有数字之前,则胥无以测度之也。  

两名相连成为一肯定语,如“人是生物”,或“如渠为人,渠为生物”。如第二名之“生物”表示一切第一名“人”所表示者,则此肯定为真;否则为假。真也假也者,乃语之性,非物之性,无语则无所谓真假。若有人疑某物为曾有而实无之,或期望不能有之物,此可名为错误,不可谓此为不真诚也。  

真理既赖于名及名之排次得当,故求真理者,必先知其所用各名究代表何物,而又须用之于合宜之次第;否则如鸟陷网罗,愈挣扎而愈不能解脱矣。故在几何学(上帝所赐吾人之唯一科学),其初步即在确定各名之所表现,谓之定义。  

故凡求知识者,必须审查昔日著作家所用之定义是否正确。倘系未经审慎,任意所定,则必须改正之,或重定之。盖定义之错误,因推理之进行而愈积愈多,渐引人入于荒谬之境。及其察觉,亦复无术避免,非就错误之始,重新推论不可。故盲从故籍者,如司账员加积各小项目以求总数,及见总数之不合,又不知各小项目中之有误,则真无术以自解;此犹小鸟由烟囱入室中,见玻璃窗之光,欲飞出而不得,盖不自知其来路之误也。故定名之正确,为语言之第一应用,亦即科学之初步;而定名之不正,亦即语言第一之滥用,因此发生种种不正确无意识之学说,致使盲从故籍不假思索者,其愚蠢更出愚夫以下,正犹有科学之真智者超乎愚夫以上也。愚夫无知识,不得科学之益,亦未受谬说之害。盖彼唯凭其固有之感觉与想象,不致陷于失误。至于能运用言语文字者,则可以为明哲,亦可以为疯狂。反之,不通文者,不能极慧,亦不能极谬,除非其记忆机关有疾耳。故文字者,智者之计数器也,彼用之以计算;愚者之金钱也,彼视之为宝物。而其所以宝之者,盖因其为亚里士多德、西塞罗(Cicero)、汤玛斯(Thomas),或其他学者之所赐云。  

名者实为计算之本。有名,斯可以加、可以减。拉丁文称账簿为rationes,称计算账目为ratiocinatio,称账目中之各项为nomina,即“名”是也。希腊文中之 ó os,则通于“言”及“理”,非谓无“理”不能有“言”,乃谓无“言”不能有“理”耳。至论理之术,则谓之syllogisme(三段论法),即将一个结论,综于别一结论之法也。因同一之物,人于计算之境地不同,故其名亦有各项之用法。大别凡有四类:  

第一,就物之质体计之者,则有生活的、富感觉的、合理的、热的、冷的、动的、静的种种,此皆先设想一质体之存在,故皆质之名也。  

第二,就物之偶有性,类如几何长、如何热、如何动,因而立长度、热度、运动等名词,此皆质体之偶有性之名称。因此偶有性,而质体亦因之彼此有别。凡此种名称,谓之抽象之名。抽象者,非谓与物质无关,乃谓与物质之计算无关。  

第三,就吾人本身之各性质而立名。如吾人见一物时,不论其所见之物之本体,而就所见者名之“颜色”;如听一物时,不论所听之物之本体,而就所听者名之声音。此皆吾人之幻觉或概念之名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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