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论语言(3)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第四,就名而立名,亦即言辞之名。如普通也、普遍也、特别也、含糊也,皆名之名。又如肯定也、疑问也、诫命也、叙说也、三段论也、宣讲也、演说也,此皆词之名。以上所论,皆属积极之名。其所名者,为自然之物,或人类所设想之物,或此物之性质,余则为词之名称。

除此以外,又有消极之名,即非物之名也。如“无物”、“无人”、“无限”、“不可教”、“三缺四”,皆本非物之名;但亦可用之于计算,或纠正计算,或助起回忆。盖此类之名,可以助吾人否认用之不当之名也。  

至于此外之物,实皆无意义之声音,亦可分为两类:一种,其名甚新,而无定义可指,大都为学院派人所造,而哲学家为之枉费心思者。  

又一种,系强以两名并为一名,而其意义实相冲突:如云“无体之体”、“无质之质”,即属此类。盖如一名为不真,则以此名缀于别一名,亦断不能真。如四角形不能为圆,则“圆的四角形”一名,实毫无意义,不过无意义之声音而已。如德行,既不能注入,亦不能吹令起伏,则所谓“注入的德行”、“吹入的德行”,其不通正犹之圆四角形也。凡无意义之名,大都由拉丁或希腊字构成。  

人闻一名词,即引起该词所表之概念,如此者,谓之理解。是以言辞既为人所独有,理解亦为人所独具。谬荒无意义之词,自不能有理解。其有人自以为能解之者,实不过在心中复述此词而已。  

至于何种名词表示嗜好、厌恶,及其他情感,以及其应用与滥用,吾将于下文另详之。  

物名之能取悦或触犯吾人者,因人与人之接受之不同。而同一名,如在异时之影响不同,则其意义可谓之不确定。物名既代表概念,则同一名,而心之受之有不同,则其名之确否不无可议。此因心境之不同,而对物亦赋以不同之染色。故凡议论家必须注意其所用之字。盖字不唯有其本义,而因用之者之个性、心境、利害不同,字义而亦略具异彩。凡美德或恶德之名,皆不免于此:甲谓为明哲者,乙可谓之恐惧;甲谓为残忍者,乙可谓之正直;甲谓为浪费者,乙可谓之大度;甲谓为沉着者,乙可谓之愚钝,不胜枚举也。故此种名词,皆不足为推论之根据。至比喻之词,更不可恃;唯比喻词人人知其意义之不定,故其误人亦较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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