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论议论之终结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若其议论未宣之于口,而只在心中,则为思想某事之将然,或将不然,或其已然,或未然。故其议论,不拘何时中断,而当时必有将然、将否、已然、未然之一种假定也。凡此皆谓之意见。于斟酌善恶之时,有交互之欲念于推求过去未来之真理时,则有交互之意见。欲念之最后者,谓之志意;意见之最后者,谓之判断,或谓之决定,即议论之终局也。欲念之进程中,好恶迭兴,谓之斟酌;意见之进程中,是非交乘,谓之怀疑。  

无论何式之议论,其终局皆不克为绝对的知识。知识之本原,乃在感觉;后此,则为记忆。因果之知识,名曰科学;但其知非绝对的,乃条件的也。人用议论的方式,无以确定某事之实然、已然或将然。所可知者,仅甲然则乙亦然,丙已然则丁亦必已然,戊将然则己亦将然而已。其所知者,并非某物对某物相续之关系,仅同物之甲名与乙名之关系耳。  

议论之宣之于口者,起点为字之定义。由定义连接而成肯定之词,于是和为三段论。乃得有结论,此即有条件的知识,亦即字之因果,而通称为科学,若其起点非为定义,而结连之三段论亦未得当,则其结论亦仍为一种意见,有其词无其义也,今有两人同知一事,则此两人分彼此最良之证人。若彼此知之而不语其实,或以强力禁他人语其实,是为违反良心。违反良心,乃一种恶行,历代以来,皆谆谆戒人之蹈之,后世袭用,对于人之自省,亦谓之受良心之监督。又人之自信甚坚,每自以其所信为本之良心,一若如此即不可改其意见;实则未必是,也仍为其个人之理想耳。  

人之议论,若不起于字之定义,则必起于其本人之一种意见,或起于某人之言而对之深信不疑者。此种议论,乃非关于事,而关于人,故其结论,名之曰信或信赖。信赖者,指其人;信者,指其人兼指某人之所言,故信之中有两个意见,一则关于其人之言,一则关于其言之之人也。故信赖者,信其人之可恃也;信者,特信某言之真实耳。自拉丁、希腊各儒家以来,此两字之用,时而相混,莫可究诘,故基督教之正当信条,乃因之惹起无数疑问矣。  

教条中之所谓信,非指信其人,乃是信其教义。盖信赖上帝,乃人人之所同,不独基督教徒为然。而基督教之教义,乃基督徒之所独信也。  

吾人今对一言而信之,如其信非生于该物之本体,又非根于自然之理论,而唯依据某家之学问,则所信者,乃是信赖为此言之人耳。故吾人今此相信《圣经》为上帝之言,既非直接得之于上帝之耳提面命,则是乃信赖教会,而从其所言也。先知以上帝之名立说,人而信之,则是信仰先知也。凡历史所载,皆可作如是观。今吾人如对历史所载该撒、亚历山大等之功业而有所怀疑,吾料该撒等有知,亦必不见罪。盖吾人所疑者,乃史家耳。如厉维(Livy)氏谓上帝曾令牛做人言,而吾人不信之,是吾人非不信上帝,乃不信厉维也。故信记载之辞而未有理论之根据者,皆系信赖记载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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