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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论自由的动作即情欲之内部起源(3)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在斟酌之过程中,其最后一念之欲思以定行止者,名曰志意。兽类既能斟酌,则亦必有志意。学院派对于志意称之为合理的嗜欲,殊为不妥。盖如此,则自愿的行为,必不能悖于理性矣。但自愿的行动,只能出于志意,而不受其他之指挥,故不应谓志意为合理的嗜欲,但可谓此嗜欲为斟酌之结果。故志意者,斟酌程中最后之嗜欲也。通常谓某人有志做某事,而卒未做,此实不确。如此者,只能谓其当时有此一种倾向。此倾向既未引起行动,不得谓为志意,只有最后决定之一倾向足当此称耳。若谓斟酌程中之各个欲念皆足使最后之行动为自愿的,则同一程中之各个厌念亦足使此行动为非自愿的,则是一行动而同时为自愿的与非自愿的,岂可乎?

由此观之,则凡行动起于对某物之贪心、野心,固为自愿的行动;即因不如是行动,惧有恶果而卒行之者,亦属自愿的行动。  

情感之用词与思想之用词,或同或不同。概言之,情感之用词,大抵为直述式的,如吾爱、吾惧、吾喜、吾斟酌、吾志愿、吾命令等;但亦有其特用之词,但非肯定式的,除非更依以推理,斯有肯定之形式。斟酌则用假定式,其例如“如甲事做过,则乙事必发现”之类,与推理之用词相同;特推理多为泛论的,而斟酌则多限于某特定之物也。欲与恶之用词为命令式的,如行此事、不准行此事之类。如受者势在必行,则为纯然之命令;否则或为劝告、或为祈祷,其性质亦同。虚荣、愤怒、怜悯、报复之用词,为希求式的。唯求知欲之用词,独为特异,乃为疑问式的,如何物耶、何时耶、如何做耶、为何如此耶之类。此外情感之用词,殆无有矣。至于诅咒、发誓、骂詈,则仅为口舌之声,不能称为词也。  

上述各种之用词,仅足为情感之表征,不足以为其确迹。盖用之者或任意出之,未必真有其情感也。情感最良之迹象为面色、身体之动摇、行为,或其人心中之目标,此皆不易掩饰者。  

在斟酌之过程中,所见之良恶结果,与所引起之欲恶之念,至为纷复。唯如所见之善,超过于恶,则其结果自倾向于有利;反之,如所见之恶,超过于善,为其倾向为有害。富有经验与理性之人,其所能见之结果,必比较得最多而最确。故此人之自为谋,亦必最良;如为人谋,亦可有最良之意见供献也。  

人能于所欲继续得之,如是者,谓之得意,谓之有福。唯生命本为一运动,生命一日在,则欲恶之念,与种种感觉,皆不能绝,欲求心境之永远平安不可能也。上帝对善人所施之福,不易知之,亦不易享之也。  

人于称述某物之良善,其用词谓之赞美;崇拜某物而欲表其伟大与权能,谓之推尊。唯对于称述某人之有福,则吾人文字中尚无其相当之词也,关于情感之论,兹且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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