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论知识之分类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知识凡有两种:一为事实的;一为因果的。前者由于感觉与记忆,谓之绝对的知识,法庭上所需于证人者即此。后者即为科学,为有条件的。譬如吾人既知一圆为圆,则知作一直线贯其中点必分之为两半,此乃哲学家推论而得之知识。
事实之记载谓之历史,于是有自然历史,即记载宇宙事物,不受人的志意的影响者也,矿物史、植物史、动物史、地文史皆是。有人文历史,以记国家人群之自愿的行为。
科学的记载,即论证事物因缘之书,通谓之哲学。因其所谓之异,而有多种,今以下表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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